{"billNo":"10206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1人","議案名稱":"「債務催收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正井","羅明才","陳碧涵","馬文君","劉建國"],"連署人":["潘維剛","盧嘉辰","陳雪生","詹凱臣","黃昭順","陳鎮湘","江惠貞","孔文吉","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盧秀燕","林鴻池","鄭汝芬","陳超明","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mtime":"2024-01-19T02:36: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0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15325號","laws":["08112"],"提案編號":"980委15325","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羅明才、陳碧涵、馬文君、劉建國等21人，鑑於台灣社會日益貧富懸殊，經濟弱勢者積欠債務者高達數十萬人，而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地下錢莊的討債人員往往以恐嚇、威脅、侮辱、甚至暴力方式對債務人討債，也常常對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同事等催債施壓，造成債務人家人失和、喪失工作、心生恐懼、憂鬱自殺。目前我國並無相關法律規範債務催收，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地下錢莊的催債行為常有違法或不當，無法約束，嚴重影響債務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居住安寧、工作權利，同時也製造很多社會問題，增加不少社會成本。為確保債務人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讓債務人安心生活、正常工作，賺錢以償還債務，同時也明確規範合法之催債行為，讓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知所遵行，爰提案「債務催收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美國「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日本「貸金業規則法」及「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施法」的規定，訂定本草案。\n二、本債務催收法草案計分五章。\n三、第一章為總則。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在於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保障債務人及第三人之人身安全、自由與尊嚴，禁止不當催收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並規範債務催收業之適法營運。第二條至第五條分別訂定適用範圍、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n四、第二章為債務催收，參考美國「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及日本「貸金業規則法」於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明訂各種不得有的催收行為或不得執行的時間。\n五、第三章為債務催收業，參照信託業法明定債務催收業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不得開始營業，且其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十二條）；明定債務催收業以專業經營為原則（第十三條）；明定債務催收業公司負責人資格之消極條件、許可事項變更之申報、開始營業之限制、強制加入同業公會、公會訂定倫理規範、定期提出營業報告書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n六、第四章為罰則，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營業、債務催收人違反本法催收行為規範、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之債務催收人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n七、第五章為附則，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債務催收之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及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業者應儘速申請登記之規定（第三十四條）、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第三十六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6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