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6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何欣純","趙天麟","林佳龍","田秋堇","蔡煌瑯","許添財","潘孟安","劉建國","葉宜津","段宜康","魏明谷","陳其邁","林岱樺","陳唐山","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mtime":"2024-01-19T02:36: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0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15332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1533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鑒於郵政事業民營化趨勢，郵政機關於九十一年已改採公司形式，相關郵務送達法制亦有重大變革，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規業已配合修正，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惟行政程序法至今仍未隨之修正，為求法律用語一致化，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民國九十一年完成郵政法修法，並於九十二年將郵政總局正式改制為交通部完全持股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後已非屬行政機關，且郵政事業民營化後，相關郵務送達法制亦配合修正。民國九十二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有關郵務送達法制修正，即配合郵政事業民營化趨勢，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另外，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授權訂定之「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亦將原「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民國九十八年，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亦隨之修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綜上所述，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修正草案，酌予文字修訂。","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n\n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n\n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86","說明":"郵政總局改制為國營公司，公司化後已非行政機關，且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業已配合修正，爰於本法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修正":"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n\n前項情形，由郵務機構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務機構。\n\n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6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