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60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0人、委員徐少萍等18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1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0人「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6070200200"}],"提案人":["徐少萍","江惠貞","楊應雄"],"連署人":["林明溱","蔣乃辛","盧秀燕","陳鎮湘","李貴敏","呂玉玲","馬文君","廖正井","王育敏","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鄭汝芬","王進士","林鴻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18"]}],"mtime":"2024-01-19T02:36: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5337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15337","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江惠貞、楊應雄等18人，鑑於我國於民國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然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有，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允許合併前已存在之公會得續存經營，以維護民間團體管理自主能力、強化組織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50","說明":"一、我國於民國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然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有，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n\n二、依據憲法第十四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範意旨，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政府不應限制其數量。\n\n三、爰此，增訂但書「但於行政區域調正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使各護理人員工會組織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被迫解散或整併，進而影響行之有年之健全體制，以保障其會員權益。","修正":"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正變更前已存在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6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