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618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1:57: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3-09-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8號政府提案第14631號","laws":["01587"],"提案編號":"1768政14631","對照表":[{"law_id":"01587","law_name":"記帳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記帳士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n\n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n\n四、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n\n五、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n\n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09-05-26-修正:5","說明":"一、為落實保障人權及人民之工作權，並兼顧受記帳士協助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之納稅義務人權益，參考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會計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定明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以資周全。\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n\n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五、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n\n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618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