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7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8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2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8-05"]}],"mtime":"2024-01-19T02:37: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7-30","last_time":"2013-08-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臨時會院會-8-3-2-1","會期":3,"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15351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1535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軍人在特別權力與封閉體系下，動輒遭斥罵、體罰、禁閉與軍法審判，絕對威權屢屢造成軍中許多違法濫權與侵害人權等情事；且本該司法獨立之軍事審判體系卻隸屬國防部，國防部既有行政權又兼司法權，實有違五權分立及司法獨立原則。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即是司法主權獨立之具體表現。換言之，審判權即為國家在主權管轄範圍內所行使之司法權力。釋字第四三六號雖然解釋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軍事審判為普通審判的特別程序，軍事審判法則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但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另謂：「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依此項解釋文之觀點，可得知軍事審判機關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並非具有專屬審判權，即普通司法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仍有審判權。另「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理由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即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者；但本條文實擴大軍事管轄權之條款、有違公平審理原則、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等，應予以刪除之。為改善軍中人權，爰提案修改「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與刪除第三十四條，讓部分在軍中違法侵權案件回歸司法體系管轄，即交由普通法院及檢調系統偵辦審判。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n\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3","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n\n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但民國88年10月1日全文修正本法時，新增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故國家安全法暫時已非本法之特別法。\n\n三、鑑於軍人在特別權力與封閉體系下，動輒遭斥罵、體罰、禁閉與軍法審判，絕對威權屢屢造成軍中許多違法濫權與侵害人權等情事；且本該司法獨立之軍事審判體系卻隸屬國防部，國防部既有行政權又兼司法權，實有違五權分立及司法獨立原則。\n\n四、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即是司法主權獨立之具體表現。換言之，審判權即為國家在主權管轄範圍內所行使之司法權力。\n\n五、釋字第四三六號雖然解釋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軍事審判為普通審判的特別程序，軍事審判法則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但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另謂：「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依此項解釋文之觀點，可得知軍事審判機關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並非具有專屬審判權，即普通司法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仍有審判權。\n\n六、「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此為罪刑法定主義。同時，「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抵觸者，適用之。」因此，「陸海空軍刑法」亦屬罪刑法定主義。換言之，軍人若觸犯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但仍屬「刑法」之罪時，即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因此，修正本條文並未改變現有軍法追訴審判制度；僅是擴大非屬軍事追訴審判之範圍，無損軍紀與統帥權之維護，且能彰顯保障人權之與時俱進作法。\n\n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與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等，皆屬長官侵犯部屬權利，為避免官官相護、絕對權力絕對腐敗、違法濫權侵害人權等弊端，上述等罪實應回歸司法體系管轄。\n\n八、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處罰罪，此罪較無關軍紀與統帥權之行使，故亦應回歸司法體系管轄。\n\n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為依刑法本刑論處之各罪，此項條文係因較重要之罪已列入「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分則各條文中，恐難免掛一漏萬，且同一章內某條適用其餘卻排除，容易導致罪刑失衡，故將本條文列於第三編附則內。顯示本條文之罪較無關軍紀與統帥權之行使，故部分條款亦應回歸司法體系管轄。\n\n十、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罪，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處罰，顯示本條文之罪較無關軍紀與統帥權之行使，故亦應回歸司法體系管轄。\n\n十一、依罪刑法定主義，本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微罪得不起訴處分之罪並未明列於「陸海空軍刑法」中，包括(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與(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理應刪除本條文部分條款。但若此條文所規定之各款回歸司法體系管轄亦有同樣作用，故在此予以明定回歸司法體系管轄。","修正":"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除犯下列各罪者非戰時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外，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n\n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n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n三、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款。\n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n五、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40","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n二、訂定理由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即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者；但本條文實擴大軍事管轄權之條款、有違公平審理原則、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等，應予以刪除之。","修正":"第三十四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7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