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7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8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3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8-05"]}],"mtime":"2024-01-19T02:37: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7-30","last_time":"2013-08-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臨時會院會-8-3-2-1","會期":3,"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15353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15353","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鑒於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各級軍事檢察署，均隸屬於行政院國防部，致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無論國家處於平時或戰時，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其追訴與審判均由同屬行政權之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管轄，自與審檢分立之獨立、公正原則有違。為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與國家對軍人訴訟權之保障，應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適用於戰時對現役軍人犯軍法之追訴與審判，平時現役軍人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之罪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爰提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6號解釋文所揭櫫。\n二、爾來，陸軍下士洪仲丘受虐致死事件，引發人民與媒體對軍事檢察機關積極偵查與追訴犯罪之質疑。究其根本原因，不外軍中長期保守之風氣（嚴格的階級制度與倫理人情），以及軍事檢察機關與軍事審判機關依法同屬行政權轄下（行政院國防部所屬）等原因。為使現役軍人與其他人民同享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現役軍人於國家平時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者，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及檢察署審判與追訴；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者，應適用軍事審判法，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n三、現行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不當擴張軍事審判權之範圍，剝奪現役軍人戰時受普通法院審判之權利，同法第一條修正草案既將軍事審判權予以限縮，本條規定自應併予刪除。\n四、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因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停止適用，國家安全法第八條如配合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同時作相同內容之修正，則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所稱「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應修正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前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n\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3","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刪除但書規定，以符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要求。\n\n二、現行軍事審判法，以現役軍人犯罪所涉之實體法種類，作為適用與否之標準。為使現役軍人與其他人民同享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爰將現役軍人於國家平時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者，均適用刑事訴訟法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者，適用軍事審判法，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修正現行法第一項規定並移列至第二項。","修正":"第一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n\n現役軍人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4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規定不當擴張軍事審判權之範圍，剝奪現役軍人戰時受普通法院審判之權利，配合第一條限縮軍事審判決之修法意旨，自應併予刪除。","修正":"第三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三十七條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263","說明":"配合本法第一條修正草案，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應作相同內容之修正，則本條所稱「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應限縮為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新修正前之原條文。","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前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7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