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7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8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200"}],"提案人":["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蕭美琴","陳歐珀","陳亭妃","許智傑","劉建國","劉櫂豪"],"連署人":["李應元","趙天麟","尤美女","魏明谷","田秋堇","邱議瑩","陳唐山","陳節如","黃偉哲","許添財","陳明文","管碧玲","蘇震清","鄭麗君","薛凌","李昆澤","姚文智","潘孟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8-05"]}],"mtime":"2024-01-19T02:37: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7-30","last_time":"2013-08-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臨時會院會-8-3-2-1","會期":3,"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15352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15352","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蕭美琴、陳歐珀、陳亭妃、許智傑、劉建國、劉櫂豪等29人，有鑑於洪仲丘案事發至今，人民對案情的質疑日深，而軍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每況愈下，在人民普遍無法信賴軍法機關具備獨立性及公正性的情況下，為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爰此，特提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修正案，將現役軍人「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判。此外，提案廢除「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將其規範內容，改為直接在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乃是規範軍中長官凌虐或欺壓部屬的犯罪行為。在追訴審判這種牽涉軍中共犯結構的犯罪行為時，特別容易發生軍方官官相護、掩蓋事實真相的問題，因此，將這種犯罪行為，交給隸屬國防部的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就結構而言，難以擺脫國防部上命下從層級指揮體制的限制，也難以擺脫軍中階級高低、期別先後等明文或潛在的上下關係，不容易獨立、公正的追訴審判。\n二、軍事檢察署乃隸屬於國防部之下，軍事檢察官能否擺脫軍隊上下服從的關係，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一向備受質疑。洪仲丘案此類涉及軍中長官凌虐或欺壓部屬的案件，特別是其中還可能有高階軍官涉入時，很容易出現官官相護、聯手掩蓋真相的問題。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宜將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犯罪，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n三、洪仲丘案主要嫌疑人等，所涉及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若本修法版本能夠盡快通過，就可將洪案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有助於早日釐清案情真相，與確保追訴審判的獨立性及公正性。\n四、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則規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以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將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容易造成法律體系的混亂，所以有必要回歸正軌，廢除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並配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八條，將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以去除法律體系的混亂，並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n\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3","說明":"一、基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所規定之犯罪行為的特殊性，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將「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以確保追訴審判的獨立性及公正性。\n\n二、原第一項後段的內容，改於第二項規定。\n\n三、原第二項內容，改於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但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現役軍人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二百三十七條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263","說明":"以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將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容易造成法律體系的混亂，所以有必要回歸正軌，廢除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並同步配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八條。","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7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