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7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726070200400"}],"提案人":["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蕭美琴","陳歐珀","陳亭妃","許智傑","劉建國","鄭麗君","劉櫂豪"],"連署人":["趙天麟","陳節如","管碧玲","薛凌","尤美女","黃偉哲","魏明谷","蘇震清","李應元","田秋堇","許添財","邱議瑩","李昆澤","姚文智","陳唐山","陳明文","潘孟安"],"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mtime":"2024-01-19T02:37: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7-30","last_time":"2013-08-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臨時會院會-8-3-2-1","會期":3,"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5355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15355","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柯建銘、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蕭美琴、陳歐珀、陳亭妃、許智傑、劉建國、鄭麗君、劉櫂豪等29人，有鑑於洪仲丘案事發至今，人民對案情的質疑日深，而軍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每況愈下，在人民普遍無法信賴軍法機關具備獨立性及公正性的情況下，為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爰此，特提出「國家安全法第八條」修正案，將現役軍人「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此外，將原先現役軍人觸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才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提案修正為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乃是規範軍中長官凌虐或欺壓部屬的犯罪行為。在追訴審判這種牽涉軍中共犯結構的犯罪行為時，特別容易發生軍方官官相護、掩蓋事實真相的問題，因此，將這種犯罪行為，交給隸屬國防部的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就結構而言，難以擺脫國防部上命下從層級指揮體制的限制，也難以擺脫軍中階級高低、期別先後等明文或潛在的上下關係，不容易獨立、公正的追訴審判。\n二、軍事檢察署乃隸屬於國防部之下，軍事檢察官能否擺脫軍隊上下服從的關係，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一向備受質疑。洪仲丘案此類涉及軍中長官凌虐或欺壓部屬的案件，特別是其中還可能有高階軍官涉入時，很容易出現官官相護、聯手掩蓋真相的問題。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宜將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犯罪，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n三、洪仲丘案主要嫌疑人等，所涉及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若本修法版本能夠盡快通過，就可將洪案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有助於早日釐清案情真相，與確保追訴審判的獨立性及公正性。\n四、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而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則規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因此，目前司法實務運作，現役軍人所犯為刑法之罪者，均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不過以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停止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之適用，造成法律體系的混亂，所以有必要回歸正軌，直接修改國家安全法第八條，將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以去除法律體系的混亂，並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n\n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87-06-23-制定:8","說明":"一、第二項第一款將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判，以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n\n二、第二項第二款基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將「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以確保追訴審判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修正":"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n\n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n二、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7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