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72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3/02/01/LCEWA01_08030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3-03-01","2013-03-05"],"會議代碼":"院會-8-3-2"},{"會期":"08-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3-03-01","2013-03-05"],"會議代碼":"院會-8-3-2"},{"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會期":"08-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7-30","2013-08-02","2013-08-0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11"]}],"mtime":"2025-02-12T08:12: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01","last_time":"2013-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2","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5356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5356","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鑒於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各級軍事檢察署，均隸屬於行政院國防部，致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無論國家處於平時或戰時，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其追訴與審判均由同屬行政權之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管轄，自與審檢分立之獨立、公正原則有違。為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與國家對軍人訴訟權之保障，應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適用於戰時對現役軍人犯軍法之追訴與審判，平時現役軍人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之罪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6號解釋文所揭櫫。\n二、邇來，陸軍下士洪仲丘受虐致死事件，引發人民與媒體對軍事檢察機關積極偵查與追訴犯罪之質疑。究其根本原因，不外軍中長期保守之風氣（嚴格的階級制度與倫理人情），以及軍事檢察機關與軍事審判機關依法同屬行政權轄下（行政院國防部所屬）等原因。為使現役軍人與其他人民同享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現役軍人於國家平時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者，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及檢察署審判與追訴；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者，應適用軍事審判法，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n\n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n\n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3","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n\n二、現行軍事審判法，以現役軍人犯罪所涉之實體法種類，作為適用與否之標準。為使現役軍人與其他人民同享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爰將現役軍人於國家平時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者，均適用刑事訴訟法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者，適用軍事審判法，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修正第二項內容如擬。\n\n三、因現役軍人亦為人民，應同受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末句之「仍」字刪除，以彰顯普通審判權優位之原則。","修正":"第一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n\n現役軍人之犯罪，除戰時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n\n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72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