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80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2/LCEWA01_08040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400"}],"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林佳龍","陳歐珀","陳亭妃","葉宜津","吳秉叡","李俊俋","陳唐山","陳節如","尤美女","柯建銘","陳明文","林淑芬","鄭麗君","許添財","田秋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會期":"08-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9-24"],"會議代碼":"院會-8-4-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4-36,35-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9"}],"mtime":"2024-01-19T02:36: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9-24","last_time":"2014-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2","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15361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15361","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日前發生士官洪仲丘因遭不當管教導致枉死乙案，顯見現行軍事審判系統過於封閉導致全民無法信任軍事審查體系，然由於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所涉案件需由軍事審判機制來做審理，導致司法機關無法直接偵查、審理相關案件，易產生軍事審理信任危機，而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也已釋明：「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顯見大法官見解已明確表達現役軍人之犯罪並非僅軍事法院專屬，為此，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度修改「軍事審判法」，將部分軍中違法案件回歸司法體系，交由普通法院及檢察系統偵查、審理，藉以防止軍中「球員兼裁判」之情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n\n現役軍人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n\n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n\n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n\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加第一項但書條款。\n\n二、檢視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五條，因該罪刑皆屬長官侵害部屬權利之行為，為避免有妨礙公平正義情事發生，上述罪刑應回歸司法體系調查、審判。\n\n三、檢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與第七十七條，因上述罪刑皆與統帥權的行使較無直接關係，故將其回歸司法體系管轄。\n\n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中相關罪刑因不涉及統帥權的行使，故將其回歸司法體系管轄。","修正":"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但犯下列各罪非戰時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n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n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n三、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款。\n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4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因該條文不當擴張軍事審判權之範圍，有違公平審理及恐有危害人權之疑，時應予刪除。","修正":"第三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三十九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n\n一、曾經判決確定者。\n\n二、時效已完成者。\n\n三、曾經大赦者。\n\n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n\n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n\n六、被告已死亡者。\n\n七、軍事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n\n八、行為不罰者。\n\n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n\n十、犯罪嫌疑不足者。\n\n依前項第七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將案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檢察署。","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且刑事訴訟法就相關規定已有明確規定，於此該條文顯成贅文，故予以刪除之。","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下列各罪，軍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n\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n\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n四、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n軍事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n\n一、向被害人道歉。\n\n二、立悔過書。\n\n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n\n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n\n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15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且刑事訴訟法就相關規定已有明確規定，於此該條文顯成贅文，故予以刪除之。","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四十二條　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160","說明":"因原條文引用第一百四十條已遭刪除，故修正援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符法制。","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　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現行":"第一百四十五條　犯人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於認有第一百三十九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163","說明":"因原條文引用第一百三十九條已遭刪除，故修正援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符法制。","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條　犯人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於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8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