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1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1/LCEWA01_080411_001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1/LCEWA01_080411_001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3-11-22","2013-11-26"],"會議代碼":"院會-8-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請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率同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就「政府對立法委員從事非法通訊監察並涉洩密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並於本院成立「政府從事非法通訊監察案件調閱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mtime":"2024-01-19T02:19: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22","last_time":"2013-11-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99號委員提案第15367號","laws":[],"提案編號":"99委15367","提案人":["陳其邁","李昆澤","林淑芬","鄭麗君"],"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昆澤、林淑芬、鄭麗君等22人，鑒於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亦闡明，「憲法之規定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而我國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中同有「任何人之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亦不得非法破壞」之規定。顯見「秘密通訊自由」已為國際社會與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也因此制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國家對人民通訊所為之任何處分。然而儘管法制約束明確，馬英九總統於當選就職演說及就職三周年演說中，屢次強調台灣不會再有非法監聽；但今年初，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委員卻對台灣的通訊監察制度提出侵害隱私權之質疑；近日來社會又發生立法院在野黨黨鞭遭特偵組下令非法監聽；立法院院長通聯內容及地點遭檢察總長洩密於總統後再公布於媒體等重大事件。這些事件不僅直接違反憲法第十二條「秘密通訊之保障」，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文中「人民隱私權之保障」等規定，還遭有心人士用於政爭工具，造成內閣閣員下台，立法院長險失格去職的政治危機。而至此，社會大眾始知馬政府背棄承諾，違反憲法，濫行監聽無所不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等國際報紙，還以「醜聞」、「非法監聽」、「台灣版水門案」等內容報導整起事件，嚴重傷害台灣國際形象。查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文言明，「立法院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基此，為徹查本起違反憲法，侵犯人權，引發政治動盪，重挫政府聲望之通訊監察事件，爰提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邀請行政院長江宜樺率同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就「政府對立法委員從事非法通訊監察並涉洩密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同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決議於本院成立「政府從事非法通訊監察案件調閱委員會」依法進行調查，以釐清真相及責任歸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許添財","何欣純","姚文智","李應元","劉建國","魏明谷","陳唐山","蕭美琴","田秋堇","陳節如","管碧玲","許智傑","楊曜","潘孟安","劉櫂豪","李俊俋","尤美女","葉宜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