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林岱樺等23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000"}],"提案人":["何欣純","陳歐珀"],"連署人":["李應元","陳節如","邱志偉","陳明文","李俊俋","柯建銘","許添財","蕭美琴","李昆澤","段宜康","吳秉叡","鄭麗君","陳唐山","陳亭妃","吳宜臻"],"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17"}],"mtime":"2024-01-19T02:33: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4-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225號委員提案第15382號","laws":["01946"],"提案編號":"1225委15382","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歐珀等17人，針對台灣未登記工廠的問題存在已久，在目前經濟景氣不佳的情況下，這些工廠所提供的就業機會，除減輕了不少家庭生計的負擔外，也是各縣市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惟「工廠管理輔導法」在99年6月修訂公布後，迄今已逾兩年期限，然業者申辦臨時工廠登記，需耗時進行相關改善作業，再加以地方政府承辦人力不足，顯有延長作業期限之必要，故為體恤民間廠商之苦，爰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台灣未登記工廠的問題存在已久，且依經濟部工業局的統計資料，全國各地區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合法登記的工廠有67,100家，則其年產值推估約達1兆2千億，每家工廠的員工若以十人計算，所創造的就業機會約67萬1千人。\n二、在目前經濟景氣不佳的情況下，這些工廠所提供的就業機會，除減輕了不少中低家庭生計的負擔外，也是各縣市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因為未登記工廠領有事業登記證，就必須繳納營業稅、貨物稅等，這些都是地方稅收的支柱，若這些工廠因不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而全面勒令停業，各縣市政府的財政也將隨之垮台。\n三、惟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修訂迄今已逾兩年期限，然業者申辦臨時工廠登記，需耗時進行環保、消防等改善作業，再加以地方政府承辦人力不足，顯有延長作業期限之必要，故為體恤民間廠商之苦，應透過法令合理鬆綁，促使現在未登記工廠納入管理以確保地方產業投資經營環境，同時保障基層勞工就業機會，以避免衍生相關社會問題。爰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n\n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七年。\n\n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n\n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說明":"一、鑒於業者反映提案劃　定特定地區，需費時進行土地規劃與整合土地所有權人，耗時較久，有必要延長作業期限，爰延長特定地區公告期間三年，以達成輔導業者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n\n二、第一項輔導期間，配合第三項公告期間延長三年，酌予修正延展為十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n\n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十年。\n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n\n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公告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登記回饋金之繳交）\n\n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n\n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n\n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n\n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說明":"一、鑒惟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修訂迄今已逾兩年期限，然業者申辦臨時工廠登記，需耗時進行環保、消防等改善作業，再加以地方政府承辦人力不足，顯有延長作業期限之必要。\n\n二、故於第一項延長受理期間，由現行二年，延長至五年；第五項配合第一項，輔導期限配合順延三年。","修正":"第三十四條　（登記回饋金之繳交）\n\n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n\n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n\n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n\n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五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