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高志鵬","邱議瑩","尤美女","魏明谷","陳明文","何欣純","吳秉叡","蔡其昌","蕭美琴","黃偉哲","薛凌","陳亭妃","林岱樺","段宜康","蔡煌瑯","管碧玲","許智傑","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3: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38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383","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基於現今勞工保險條例未能將所有勞工盡納入保險之範圍，使部分勞工未能得到完整之保障，讓國家保險的良善立意有缺漏。依此，應將所有勞工皆納入勞工保險之範圍。爰此，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保為我國保障勞工最基本的制度，社會上亦有許多爭議是來自於勞保爭議。強制保險為落實勞保最基本的手段，卻有部分行業未能享有強制保險所帶來的利益。惟社會上仍有難以納入保險的少數例子，故將其排除之外，應將全體職業納入強制保險，以落實全國勞工應有的保障。\n二、第八條相較於第六條的修正，予之刪除。","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2-11-20-修正:8","說明":"勞保為我國保障勞工最基本的制度，社會上亦有許多爭議是來自於勞保爭議。強制保險為落實勞保最基本的手段，卻有部分行業未能享有強制保險所帶來的利益。惟社會上仍有難以納入保險的少數例子，故將其排除之外，應將全體職業納入強制保險，以落實全國勞工應有的保障。","修正":"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僱傭關係難以確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現行":"第八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n\n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n\n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n\n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n\n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n\n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0","說明":"第八條相較於第六條的修正，予之刪除。","修正":"第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