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0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黃偉哲","高志鵬","邱議瑩","林岱樺","何欣純","薛凌","吳秉叡","蔡其昌","段宜康","陳亭妃","陳歐珀","尤美女","魏明谷","管碧玲","許智傑","蕭美琴","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33: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5384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5384","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鑑於我國為因應緊急防疫重大事件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使用未經檢驗之藥品，深感危害甚鉅。爰此，在因應緊急事件的同時，亦應按照藥事法的程序檢驗藥品，始得完整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並有利於後續相關追蹤，故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要求須於半年內補齊查驗登記程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緊急狀況之際，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傳染病疫情，得以緊急專案的方式採購藥品。惟常因情事緊急，未能於第一時間盡相關的安全檢測，無法為國人的用藥安全把關；又因原本的法條未予要求，是故中央主管機關亦常便宜行事，以致於事後亦難知可能的風險。為避免此種情形發生，增訂第一項後段，以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n二、惟因緊急狀況之下，極有可能發生新藥不能符合檢驗登記的事項，以致於無法在臺灣上市。依此，在無其他藥品可替代的緊急狀況，應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仍核准國內使用新藥，並告知民眾相關風險，以讓民眾得以自由選擇、評估相關風險。","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免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手續。","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55","說明":"一、在緊急狀況之際，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傳染病疫情，得以緊急專案的方式採購藥品。惟常因情事緊急，未能於第一時間盡相關的安全檢測，無法為國人的用藥安全把關；又因原本的法條未予要求，是故中央主管機關亦常便宜行事，以致於事後亦難知可能的風險。為避免此種情形發生，增訂第一項後段，以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n\n二、惟因緊急狀況之下，極有可能發生新藥不能符合檢驗登記的事項，以致於無法在臺灣上市。依此，在無其他藥品可替代的緊急狀況，應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仍核准國內使用新藥，並告知民眾相關風險，以讓民眾得以自由選擇、評估相關風險。","修正":"第五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須於半年內補齊查驗登記程序。\n若前項藥品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查驗登記手續，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