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高志鵬","邱議瑩","黃偉哲","蕭美琴","魏明谷","陳明文","何欣純","蔡其昌","林岱樺","管碧玲","許智傑","陳亭妃","陳歐珀","尤美女","吳秉叡","段宜康","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3: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538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5385","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鑑於現今仍有職業因勞動基準法第三條之規定，無法盡納入其中。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最根本的法案，自應適用於所有的勞工。於第六條派遣契約，殊難以認定何謂「不法利益」，惟仍於社會產生許多問題，自應刪除以杜絕不合理的派遣契約。爰此，應除了幾項特定難以納入勞動基準法的行業由主管機關明訂之之外，將其餘職業皆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範圍；亦應刪除勞動基準法第六條，故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基準法為勞工的基本法源，自應將所有勞工皆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故不應有舉列行業。惟部分工作因工作性質難以納入其中，如照顧家屬者，難以定義是否為工作，是否應該納入勞動基準法。此等難以定義者則交由主關機關明文排除之。研究生與建教生在解釋上皆為「學習」而非「工作」，惟其有工作之實，也付出相對之勞力，自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第三條）\n二、因派遣容易產生勞動剝削、以及枉顧勞工的權益，更甚將勞工當作談判的籌碼。基於勞動不得買賣的基本原則，應將「抽取不法利益」刪除，明確宣示「不得介入他人勞動契約」。（第六條）\n三、因技術生應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所以準用條文適以刪除。（第六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n\n一、農、林、漁、牧業。\n\n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n\n三、製造業。\n\n四、營造業。\n\n五、水電、煤氣業。\n\n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n\n七、大眾傳播業。\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n\n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n\n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n\n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05-21-修正:4","說明":"一、勞動基準法為勞工的基本法源，自應將所有勞工皆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所以不應有舉列行業。\n\n二、惟部分工作因工作性質難以納入其中，如照顧家屬者，難以定義是否為工作，是否應該納入勞動基準法。此等難以定義者則交由主關機關明文排除之。\n\n三、研究生與建教生在解釋上皆為「學習」而非「工作」，惟其有工作之實，也付出相對之勞力，自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修正":"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n\n研究生、技術生視為具有勞雇關係亦適用前項本文規定。"},{"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說明":"一、本條「抽取不法利益」刪除。\n\n二、因派遣容易產生勞動剝削、以及罔顧勞工的權益，更甚將勞工當作談判的籌碼。基於勞動不得買賣的基本原則，應將「抽取不法利益」刪除。明確宣示「不得介入他人勞動契約」。","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現行":"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因技術生應適用勞基法的所相關規定，所以準用條文適以刪除。","修正":"第六十九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