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蔡其昌","陳歐珀","陳亭妃","黃偉哲","高志鵬","邱議瑩","尤美女","林岱樺","蕭美琴","段宜康","魏明谷","蔡煌瑯","陳明文","何欣純","薛凌","吳秉叡","管碧玲","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33: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5387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538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鑒於屢見不肖糧商故意用進口越南米或他國米冒充台灣米圖利，經統計，2011年至2012年各大米商違規紀錄，違規最多者達19件，然因現行法令有「限期改善」寬裕期且罰鍰金額不高，導致業者鑽法律漏洞、「罰不怕」，致使鋌而走險以獲取暴利，罔顧廣大消費者權益。因糧食與食品之衛生安全影響民眾健康甚鉅，故有關糧食之包裝及標示不實者之相關罰則，應比照新修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故爰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1年行政院農委會召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重要結論包括：訂定糧食自給率是政策目標，用以調整國內生產結構，以及將農地與水資源作最有效利用，並設定2020年達40%之目標；掌握糧食進口來源，加強國際農業投資與合作，打造無國界之糧食安全防護網；建構糧食安全分級管理體系，掌握糧食安全存量，建立儲備機制；提升農業用水及農地之利用效率，維護優質糧食生產所需水土資源，確保糧食安全等。故知糧食安全攸關全國人民生存問題，而政府對於市售包裝米之相關資訊亦應要求業者充分提供和標示，爰提案修正。\n二、市售包裝米標示不實情事屢屢發生，導致消費者無從瞭解所購買之產品是否真實，為有效規範糧食業者誠實標示，故比照最新修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予以修正，加重罰則。（第十四條）\n三、有關違反市場銷售糧食之外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之罰則，應比照最新修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故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另以新增訂第十八條之二予以規範。（第十八條）\n四、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以及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內容的修正，增訂第十八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15","說明":"市售包裝米標示不實情事屢屢發生，導致消費者無從瞭解所購買之產品是否真實，為有效規範糧食業者誠實標示，故比照最新修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予以修正，加重罰則。","修正":"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外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品質規格。\n\n三、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四、淨重、容量或數量。\n\n五、糧食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糧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六、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n\n七、原產地（國）。\n\n八、碾製日期與有效日期。\n\n九、營養標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九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外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20","說明":"有關違反市場銷售糧食之外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之罰則，應比照最新修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故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另以新增訂第十八條之二予以規範。","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現行":"","說明":"本條新增，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以及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內容的修正，增訂本條。","修正":"第十八條之二　違反第十四條各項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十四條各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