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7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劉建國","鄭麗君","潘孟安","陳亭妃","李昆澤","何欣純"],"連署人":["邱議瑩","陳節如","蕭美琴","邱志偉","李應元","許智傑","林岱樺","黃偉哲","蘇震清","葉宜津","葉津鈴","管碧玲","姚文智","魏明谷","李俊俋","田秋堇","趙天麟","吳宜臻","林佳龍","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4"}],"mtime":"2024-01-19T02:33: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394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15394","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劉建國、鄭麗君、潘孟安、陳亭妃、李昆澤、何欣純等27人，鑒於我國2009年批准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中明訂「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工作權保障對派遣勞工自不應有差異。近年來派遣勞動於總就業人口中大幅增加，過去研究指出2009年時派遣勞工人數已增加為33萬9千人。雖派遣勞動比例上升，但現行法制對派遣勞工之權益保障有欠周延。派遣勞動一僱二主，工作權益及保障上卻往往兩頭落空，若派遣勞工於工作現場遭受職業災害，要派公司常以自己不是雇主、工作契約是派遣公司與員工自行簽訂為由，將責任推卸給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對勞動工作現場又並無指揮監督之權限，亦常見派遣公司以此卸責。為維護派遣勞工的工作權，要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應對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俾使雙重雇主皆須負起責任。爰提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派遣勞動於總就業人口中大幅增加，過去研究指出2004年時派遣勞工人數突破10萬人，此後派遣勞工人數就開始呈現倍數成長，2009年再增加為33萬9千人。雖派遣勞動比例上升，但現行法制對派遣勞工之權益保障有欠周延。派遣勞動一僱二主，工作權益及保障上卻常常都是兩頭落空，若派遣勞工於工作現場受職業災害，要派公司常以自己不是雇主，工作契約是派遣公司與員工自行簽訂為由，將責任推卸給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對勞動工作現場又並無指揮監督之權限，亦常見派遣公司以此卸責。\n二、我國於2009年正式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國內法化。且《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中明訂「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工作權保障對派遣勞工自然不應有差異，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的第10段中更特別強調對非正規工作者的保障：「締約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無論是立法或其他措施，盡最大可能減少正規經濟以外的工人人數，因為這些工人在這種狀況下沒有受到保護。這些措施將迫使雇主遵守勞務立法，申報其雇員人數，從而使後者能夠享有工人的所有權利，特別是《經社文公約》第六、七、八條規定的權利。這些措施必須體現靠非正規經濟謀生的人大部分是出於生存的需要，而不是某種選擇。」。派遣勞工之相關法律保障，自應依兩公約之意旨加以修正。\n三、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僅針對「雇主」之賠償責任加以規範，而今派遣勞動比例大量上升，派遣勞動一僱二主之情形，於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上易生疑義，對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不周，故新增第七條第二項，明訂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健全對派遣勞工之權益保障。","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9","說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僅針對「雇主」之賠償責任，於今派遣勞動比例大量上升，派遣勞動一僱二主之情形，於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上易生疑義，對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不周，故新增第二項，明訂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修正":"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n\n前項之勞工如屬派遣，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