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2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許忠信","田秋堇","陳歐珀","楊曜","劉建國"],"連署人":["尤美女","林佳龍","邱志偉","黃偉哲","林淑芬","葉宜津","李俊俋","陳節如","邱議瑩","吳秉叡","薛凌","潘孟安","劉櫂豪","葉津鈴","趙天麟","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4: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5400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5400","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許忠信、田秋堇、陳歐珀、楊曜、劉建國等22人，有鑑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簡稱特偵組）與前年成立的廉政署在「貪瀆犯罪偵查」部分有疊床架屋之嫌，且特偵組偵辦重大案件過度集中少數特偵組成員辦理，又聽命於一人（檢察總長），容易形成專斷濫權，甚且淪為政治偵防、打擊異己之工具，對台灣長期民主法治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爰此，擬提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解散特偵組並將貪瀆犯罪調查權回歸廉政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偵組與民國100年7月成立的廉政署，兩者在「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部分有「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之嫌，況且現行廉政署之組織、程序及執行等相關規範已相當周延縝密，對人權之保障更臻明確。\n二、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偵組辦理部會首長、上將以上之貪瀆案件、總統、立委選舉全國性舞弊案件或妨害選舉案件、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案之案件。由於這些案件廉政署、地檢署檢察官亦可辦理，毋須設立專職之特偵組辦理。\n三、上開重大案件過度集中少數幾個特偵組成員辦理，又聽命於一人（檢察總長），容易形成東廠現象，淪為整肅異己、打擊對手之工具，不問何人執政，對國家長遠之發展均屬不利。","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n\n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n\n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n\n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n\n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n\n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n\n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n\n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6-01-13-修正:7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特偵組與民國100年7月成立的廉政署，兩者在「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部分有「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之嫌，況且現行廉政署之組織、程序及執行等相關規範已相當周延縝密，對人權之保障更臻明確。\n\n三、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特偵組辦理部會首長、上將以上之貪瀆案件、總統、立委選舉全國性舞弊案件或妨害選舉案件、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案之案件。由於這些案件廉政署、地檢署檢察官亦可辦理，毋須設立專職之特偵組辦理。\n\n四、上開重大案件過度集中少數幾個特偵組成員辦理，又聽命於一人（檢察總長），容易形成東廠現象，淪為整肅異己、打擊對手之工具，不問何人執政，對國家長遠之發展均屬不利。","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