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何欣純","蔡其昌","陳歐珀","許智傑"],"連署人":["黃文玲","薛凌","魏明谷","姚文智","葉宜津","葉津鈴","黃偉哲","李俊俋","蕭美琴","邱議瑩","陳節如","李昆澤","鄭麗君","高志鵬","楊曜","蘇震清","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4: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77號委員提案第15402號","laws":["01429"],"提案編號":"177委1540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欣純、蔡其昌、陳歐珀、許智傑等22人，鑑於國防要塞係屬國安防衛重要地帶，但要塞堡壘地帶法未將目前流行之滑翔翼飛行傘及熱氣球等載具列入。是故，有民間業者向地方政府申請營業許可，由地方政府依權責核准，竟發生飛行傘同好聚集起降區域緊鄰我北部愛國者防空飛彈基地，除起降點居高臨下外，滑翔範圍更難以約束，讓我防空基地完全暴露不設防，倘有意圖不軌之有心人士藉機蒐集我軍事機密，則後果難料；另外，我國屬海島國家，人民靠海維生，歷代相傳，但海岸防衛更是我國防不能疏漏之處，雖稱國防防禦優先，可是政府、國軍存在之目的係為保障國民之生存權益，本法劃定之要塞地帶與漁民出海作業之「專業漁業權」明顯重疊，以致屢生爭議，爰修正本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授權要塞司令與地方漁政主管機關、漁會共同商議訂定使用規則，互相尊重，相敬相生，解決爭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29","law_name":"要塞堡壘地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law_content_id":"01429:01429:2002-04-02-修正:2","說明":"一、增列防空飛彈基地為「要塞堡壘」。\n\n二、現代戰爭的競爭已從傳統的人員、武器進入到「飛彈防禦」的系統，飛彈基地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爰此，修正將此基地列入。","修正":"第一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以及防空飛彈基地等，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現行":"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n\n一、自基地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n\n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n\n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細繪明其區域。\n\n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說明":"一、增列禁航、限航上空除航空器外，目前流行之「載人升空之遊樂載具」包含滑翔翼、熱氣球等，亦應一併禁止，以防有心人士透過觀光旅遊的機會，掩護身分，刺探我國防軍事機密。\n\n二、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島國家，人民依海維生由來已久，但國家海岸防禦亦為國防重點需要；考量兩者作業區重疊屢生爭議，但軍民一家，應有平時、戰時之不同思維。爰修正本條，授權要塞司令與地方漁業主管機關、地區漁會商議，訂定作業守則，解決法源之扞格，並維護漁民生計。","修正":"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n\n一、自基地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n\n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n\n三、禁止航空器、載人升空之遊樂載具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載人升空之遊樂載具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細繪明其區域。\n\n前項第二款所稱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延伸之第二區與各地區漁會「專業漁業權」區域重疊者，應考量漁民作業之需要，予以優先核准辦理。並由要塞司令與地方政府漁業機關、漁會訂定使用規則。\n\n第一項所列各區及其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