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人":["李昆澤","田秋堇","楊曜","陳歐珀","劉櫂豪"],"連署人":["李俊俋","許添財","吳秉叡","林佳龍","趙天麟","黃偉哲","尤美女","鄭麗君","潘孟安","邱志偉","蕭美琴","管碧玲","李桐豪","陳雪生","黃文玲","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33: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5404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540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田秋堇、楊曜、陳歐珀、劉櫂豪等21人，鑒於國內爆發知名包裝米業者，以低價的進口米標示台灣米販售，且該業者在近兩年內被主管機關查獲十八次違規，其中有五次屬於標示不符，這種涉及欺騙消費者、危害食品安全等重大違規情節，業者竟然利用「限期改善」的規定來規避罰則、大鑽法律漏洞，以致主管機關無法開罰；另現行的處罰，也僅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則顯然過輕，以致無法有效嚇阻不肖業者。爰此，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標示不實」部分，提高罰鍰，以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與市場交易秩序，並增訂情節重大者，除處以罰鍰外，並得依違規情節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糧商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日前發生知名糧商被檢舉以價格低廉進口米，混充台灣米販售，主管機關農糧署雖然已對業者開出「史上最高罰款」二十萬元，但相較於業者這種涉及欺騙消費者、危害食品安全等重大違規情節而言，二十萬元的罰則顯然微不足道，對業者無法產生嚇阻的效果。\n二、依據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對業者違反糧食包裝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主管機關僅能先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也就因為規範不明確、罰則過輕，才會發生該知名業者在近兩年內被查獲十八次違規，其中有五次屬於標示不符，但是業者利用「一個月內限期改善」來規避罰則，或者清楚知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對象是「產品」而非「業者」，所以業者往往就以改變包裝品名的方式規避，大鑽法律漏洞。\n三、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對於商品本身所能提供的訊息亦愈加重視。觀諸我國有關規範商品、食品標示虛偽不實、引人誤解等情事的規定，有屬於普通法的「商品標示法」、特別法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其罰則不僅較「糧食管理法」重，也規範較嚴謹。\n四、綜上，建議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業者違反標示不實罰款額度提高到四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而且只要查獲違規屬實就可直接開罰；為讓業者增加警惕，善盡企業良知，比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一年內再違反者，提高三倍罰鍰到十二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另外，增加「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處以罰鍰之外，並得依違規情節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n五、由於糧食是重要的民生物資，其對民生與社會的影響層次都較其他商品重要，確有必要予以較嚴苛的規範，因此，希望透過修法提高業者標示不實之罰則，產生阻嚇效果，以達保障食品安全、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20","說明":"一、新增第三項。因為違反標示不實、蓄意欺騙消費者，屬於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因此，建議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將業者違反標示不實罰款額度提高到四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而且只要查獲違規屬實就可直接開罰，無須先予限期改善；為讓業者增加警惕，善盡企業良知，比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增訂一年內再違反者，提高三倍罰鍰。另外，增加「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處以罰鍰之外，並得依違規情節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糧商登記。\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配合項次調整為第四項。並配合增訂第三項，將「前」項修正為「第二、三項」。\n\n三、現行條文第四項配合項次調整為第五項。另，基於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資訊透明化，同時也是對業者品管與企業責任之要求，若是對於違反包裝標示規定或有不實情節之業者，主管機關僅能視情節公布業者相關資料，恐因標準難以認定，造成主管機關難以實施，讓業者肆無忌憚，因此建議將「得」改為「應」，主動將違規業者相關資訊公諸社會，以資警惕。","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糧商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n第二、三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