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801070200100"}],"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連署人":["陳節如","許智傑","陳歐珀","吳秉叡","李昆澤","管碧玲","吳宜臻","薛凌","趙天麟","魏明谷","黃偉哲","邱議瑩","蕭美琴","姚文智","劉建國","潘孟安","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4-36,35-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9"}],"mtime":"2024-01-19T02:27: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4-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15406號","laws":["01438"],"提案編號":"335委15406","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等19人，鑒於近來軍中人權案件頻傳，軍法機關偵審過程透明度有限，證據保全積極度不足，無法釐清真相，難以取得人民信任，司法威信蕩然無存，已有損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依據大法官第436號解釋意旨，現役軍人亦為國家之人民，又現役軍人之審判權並非專屬於軍事審判機關，故於平時現役軍人之犯罪應回歸普通司法機關進行偵審，落實司法一元化；另觀諸軍事審判法之規定，國防部部長仍同時掌有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行政監督權，不僅不符審檢分立原則，軍法官能否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亦非無疑。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之規定，將軍法機關之行政監督權分別回歸司法院院長及法務部部長，彰顯審檢分立原則，期使軍法官得以獨立行使職權，以昭司法之炯威，重獲人民之信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大法官解釋第436號解釋，現役軍人亦為國家之人民，當受憲法相同之保障，又軍事審判法之規範目的，係在於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於平時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亦須依該法追訴審判，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為使全國人民不因身分有別而致其保障有異，爰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之規定。\n二、司法院大法官已於釋字第86號、第436號解釋宣示審檢分立原則，貫徹審判獨立之要求，以符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意旨。惟軍事審判法至今仍予以國防部部長掌有各級軍事審判機關及偵查機關之行政監督權，並未落實審檢分立原則，實與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相違，為確保軍法案件偵查程序之正當與審判之公正，爰提案修正。\n三、觀諸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國防部部長僅得於不影響審判權之前提下對各級軍事法院行使行政監督權。惟軍法案件之發生與國防部之軍隊管理息息相關，對國防部之形象影響重大，綜理國防行政之國防部部長與軍事法院間實有利害關係，難保絕無以行政監督權干涉個案之情形發生。\n四、國防部部長透過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一款對軍事檢察署進行行政監督雖無涉獨立審判之問題，但軍事檢察署職司軍法案件之偵查，涉及國防部內軍職人員之刑事責任追訴問題，為確保軍事檢察官免於因其與國防部間潛在利害關係影響其獨立行使職權，國防部部長對於軍事檢察署之行政監督權理應有所迴避。\n五、當前軍法機關偵審程序透明度與證據保全積極度為人所詬病，無法迅速釐清真相，實現司法正義，難脫軍法官獨立性之原因。為此，本修正案乃為落實審檢分立原則，確保軍法機關之獨立性，重振司法之威信，故令對軍法機關之行政監督權分別回歸司法院院長與法務部部長，避免軍事審判成為司法制度的化外之地。","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n\n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n\n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n\n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n\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law_content_id":"01438:01438:2013-08-06-修正:3","說明":"依據大法官解釋第436號解釋，現役軍人亦為國家之人民，當受憲法相同之保障，又軍事審判法之規範目的，係在於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於平時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亦須依該法追訴審判，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為使全國人民不因身分有別而致其保障有異，爰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之規定。","修正":"第一條　現役軍人於戰時犯罪者，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n\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n\n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n\n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n\n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n\n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n\n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n\n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n\n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23","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已於釋字第86號、第436號解釋宣示審檢分立原則，貫徹審判獨立之要求，以符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意旨。\n\n二、惟軍事審判法至今仍未依釋字第436號解釋完成檢討修正審檢分立之事項，仍由國防部部長對軍事法院行使行政監督權，與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之意旨實有衝突。\n\n三、為符審檢分立原則，對於各級軍事法院之行政監督權應回歸司法院院長，始未違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n\n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n\n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n\n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n\n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n\n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n\n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n\n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現行":"第五十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n\n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n\n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n\n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n\n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n\n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n\n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n\n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n\n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law_content_id":"01438:01438:1999-10-01-全文修正:58","說明":"一、國防部部長對軍事檢察署進行行政監督雖無涉獨立審判之問題，但軍法案件之偵查，涉及國防部內軍職人員之刑事責任追訴問題，國防部部長與軍事檢察署間存有潛在之利害關係。\n\n二、為確保軍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獨立性，國防部部長對於軍事檢察署之行政監督權理應有所迴避，將行政監督權回歸由法務部部長行使。","修正":"第五十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n\n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n\n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n\n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n\n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n\n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n\n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n\n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n\n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