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7人","議案名稱":"「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滄敏","許智傑"],"連署人":["陳鎮湘","呂學樟","邱文彥","呂玉玲","鄭汝芬","林鴻池","簡東明","江惠貞","陳碧涵","林岱樺","蘇清泉","陳超明","江啟臣","林明溱","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4: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218號委員提案第15408號","laws":["01165"],"提案編號":"1218委15408","案由":"本院委員林滄敏、許智傑等17人，為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能比照同屬營建工程工業之營造業、自來水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冷凍空調業及電信工程業者，落實「業必歸會」之自治、自律精神，由公會建立基本資料，建檔備查，與主管機關建立管理輔導平臺機制，有效管理，以保障民眾權益，提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品質，爰擬具「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及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係指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污）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與民眾日常生活及環境衛生息息相關，但卻往往因設計或裝接不良，導致污水排水管線或公共排水管堵塞，使污水回流滲漏至房屋內，造成民眾財產損失和日常生活不便，並影響環境衛生，足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品質之重要性。為公共利益之考量，爰修正本法明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規定，透過公會可協助業者間工程技術合作之聯繫與推進，且得以參加由公會舉辦之訓練及講習促進承裝商員工技能；並由公會建立基本資料，建檔備查，與主管機關建立管理輔導平臺機制，有效管理，方便民眾透過公會查詢依法登記合格之承裝商，以保障民眾權益，提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品質。\n二、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為落實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業必歸會原則，並比照營造業法第四條、第五十五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十二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七條有關同屬營建工程工業之營造業、自來水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冷凍空調業及電信工程業者之「業必歸會」、「強制入會」規定和罰則等相關配套措施條文，爰增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加入公會，公會不得拒絕，無故拒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入會者，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者，視同已入會，以維護承裝商之權利；並增訂罰則。此等強制入會規定，屬加入公會自由與權利之限制，於目的事業法中明訂，確實係為公共利益之考量，經由強化公會功能，落實工業團體自治、自律精神，得以確保公共利益，另透過公會維護承裝商合法權益，使此項限制為維護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已在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n三、經查立法院第七屆時，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218號政府提案第11272號）中，亦擬具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業必歸會」、「強制入會」之相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另有關內政部業管之「工業團體法」第九條規定「業必歸一會」，業於102年1月4日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21次委員會議決定略以：「依據當前社會經濟情況，內政部建議上開法律條文維持『業必歸一會』之規定而不予修正，有其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之考量，尚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併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1165","law_name":"下水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n\n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65:01165:2006-12-19-修正:24","說明":"一、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n\n二、為落實工業團體法業必歸會原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透過公會可協助業者間工程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且得以參加由公會舉辦之訓練及講習促進承裝商員工技能；並由公會建立基本資料，建檔備查，與主管機關建立管理輔導平臺機制，有效管理，方便民眾透過公會查詢依法登記合格之承裝商，以保障民眾權益，提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品質，爰比照同屬營建工程工業之營造業法第四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及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增列承裝商應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之規定。\n\n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加入公會，公會不得拒絕，無故拒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入會者，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者，視同已入會，以維護承裝商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並將現行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且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應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n\n前項入會之申請，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無故拒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入會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n第一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裝商「業必歸會」之立法目的，並比照同屬營建工程工業之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自來水法第一百零七條、電業法第一百十二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及電信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爰新增本條對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行政不法型態，科以行政秩序罰。","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