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3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陳怡潔","李鴻鈞","楊應雄","陳亭妃"],"連署人":["潘孟安","姚文智","許添財","魏明谷","陳其邁","林佳龍","吳宜臻","劉建國","林岱樺","趙天麟","楊玉欣","邱文彥","高金素梅","簡東明","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7"}],"mtime":"2024-01-19T02:34: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5411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5411","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陳怡潔、李鴻鈞、楊應雄、陳亭妃等23人，鑒於短期補教業者轉介學生予金融及其他融資業者申辦貸款屢屢引發爭議，以及出現以政府名義或使人誤以為是政府政策進行廣告宣傳，損害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信賴保護，故要求原則禁止短期補教業者轉介學生予金融或其他融資業者，但需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始得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禁止以政府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招攬生意，爰此增修「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許多短期補教業者，與金融業者合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學費。由短期補習班業者提供金融業者或融資公司擔保品，金融業者或融資公司只要確認資料填寫人是消費者，就可以進行放貸。由於通信貸款不須經過KYC的過程，消費者亦可能不清楚申辦貸款出現糾紛後可能對自己信用之影響，更不悉知貸款之利率，便得過去屢屢造成糾紛，已嚴重危害消費者權益；此次修法原則禁止短期補教業者轉介學生予金融及其他融資業者申辦貸款，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則應肩負起監督之職責，要求業者需遵守既有之規範，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相關作業要點，以確保消費者權益。\n二、實務上坊間短期補習班除轉介融資予金融服務業者之外，亦會轉介至其他提供融資服務之公司。為使立法明確，避免往後爭議，爰將「其他提供融資者」亦明列於條文之中，增修「第二十五之一條」要求短期補習教育業者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契約，應受主管機關令許可及監督。\n三、坊間短期補教業者以「政府補助100%」、「就業徵才免費登記」，吸引求職民眾點選，相關頁面出現「中華民國國旗」圖像，標寫「中華民國102年度『全國勞工擴大就業計畫』」等，並要民眾留下個人資料，讓使民眾以為是政府推動就業輔導計畫項目。業者利用政府對勞工就業輔導之相關政策名義招攬生意，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久而久之恐會傷害政府的公信力。爰增修「第二十五條之二」禁止短期補習業者不得假借政府名義，或故意使人以為政府廣告方式招生。","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短期補習教育業者轉介學生簽訂貸款契約以支付費用，原則禁止，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範，遵循「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作業要點，並受主管機關監督。\n\n三、除金融服務業外，尚有其他提供融資者，為明確計，從而仍有立法予以規範之必要。","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　短期補習教育業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契約。\n\n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立案。"},{"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短期補習教業者假借政府對勞工、失業相關政策名義招攬生意，損害人民與政府之間的信賴保護，為遏阻此歪風，應予以禁止，爰此增訂罰鍰，以其業者自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　短期補習業者不得假借政府名義，或故意使人以為政府廣告方式招生。\n\n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立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