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0人","議案名稱":"「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陳怡潔","許添財"],"連署人":["潘孟安","姚文智","林岱樺","林佳龍","陳亭妃","趙天麟","吳宜臻","魏明谷","陳其邁","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羅明才","劉建國","黃文玲","陳雪生","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4: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277號委員提案第15414號","laws":["01544"],"提案編號":"1277委15414","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陳怡潔、許添財等20人，為務實建立合理之存款保險機制，並使我國整體金融體系更加穩健平衡發展，要求調整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1.65%，未來並安排將釋出之準備金能量移至保險事業之安定基金，爰提出「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對健全金融機構營運及穩定秩序極其重要，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如存款保險制度發展源頭之美國，其存款保險基金佔保額內存款目標值為1.35%。此外，其他亞洲金融發達國家（地區）如新加坡、香港則僅為0.3、0.25%，我國訂定目標值為2%相較之下偏高甚多，故建議可修訂我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1.65%，以使多出之資金能量移作促進整體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之所需。\n二、金融重建基金自民國90年7月設置迄100年底屆期結束，共處理56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合計賠付金額為2,877億元，約佔100年保額內存款1.65%，低於目前訂定之2%，調整存保準備金的目標比率仍足以處理國家重大銀行危機。\n三、因應過去金融重建之經驗，我國銀行法第44條及其子法、第62條、第64條已增修「立即糾正措施」相關規定，且民國98年7月亦發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金融監理，使我國金融體系處現系統性風險機率降低，故銀行存款保險特別準備金之額度可酌予調整。\n四、政府為因應民國97年國際金融海嘯，至民國99年12月31日實行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大幅降低銀行體系流動性風險。顯見除存款保險制度外，政府的強力保證更有必要。在政府保證支持下，保險特別準備金斟酌調整，尚不至於過度影響銀行體系之穩健與安全。\n五、我國現今有多家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不足、負債比例過高，保險業未來系統性風險偏高。現若將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調整，可將原本預計用於存款賠付之資金能量移置保險業之安定基金，可使國家整體金融產業更加穩健。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統計為例，若將民國100年及101年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從2%調整為1.65%，約可釋放出624億元的資金能量，顯然有助於解決當前保險安定基金準備金嚴重不足之窘境。\n六、若以現行百分之二金融營業稅及存款保險費收入估算，約可於12年內達成新調整之準備金目標，然為宣誓政府重視銀行體系之穩健及安全，實宜加速完成新設之目標；透過調整保險費率與賠付機制之改善等改正方案，應可將時程訂為10年，爰要求新設目標比率在民國112年底前完成。","對照表":[{"law_id":"01544","law_name":"存款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存款保險費率擬定）\n\n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n\n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n\n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說明":"一、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n\n二、將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調整，可使多出之資金能量移作促進整體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之所需。未來若將釋出之準備金能量移至保險事業之安定基金，有助於解決當前保險安定基金準備金嚴重不足之窘境，使得國家整體金融產業更加穩健。\n\n三、若以現行百分之二金融營業稅及存款保險費收入估算，約可於12年內達成調整後準備金目標。惟透過調整保險費率與賠付機制之改善等修正方案，應可加速完成以10年為期之新設目標，爰要求新設目標在民國112年底前完成。","修正":"第十六條　（存款保險費率擬定）\n\n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五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前達成。\n\n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n\n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