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26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5人","議案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8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5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0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700"}],"提案人":["李桐豪","陳怡潔","李鴻鈞","楊玉欣","楊應雄","劉建國","陳亭妃"],"連署人":["潘孟安","林佳龍","林岱樺","姚文智","趙天麟","吳宜臻","許添財","魏明谷","陳其邁","邱文彥","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羅明才","林明溱","尤美女","黃文玲","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34: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5415號","laws":["03626"],"提案編號":"1537委15415","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陳怡潔、李鴻鈞、楊玉欣、楊應雄、劉建國、陳亭妃等25人，鑒於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避免雇主利用行政程序時間差距，惡意潛逃出境，勞工權益之保障，維護社會安定，特提「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能獲得清償，避免惡性倒閉造成勞工權益損害，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特別訂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法定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但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若雇主惡意倒閉，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至終止勞動契約生效，主管機關在提出限期令要求給付，屆期未給付，前後恐長達數個月。如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故意躲避責任，不待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禁止出國命令，屆時早已逃往海外，不能達成立法旨意。\n二、為達立法之旨意，避免雇主利用行政程序時間差距，惡意潛逃出境，特修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採取緊急措施，限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以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n\n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n\n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n\n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n\n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n\n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第二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時，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n\n前二項規定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保障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能獲得清償，避免惡性倒閉造成勞工權益損害，根據本法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但在實際的狀況中，若雇主惡意倒閉，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至終止勞動契約生效，主管機關在提出限期令要求給付，屆期未給付，前後恐長達數個月。如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故意躲避責任，不待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禁止出國命令，屆時早已逃往海外，不能達成立法旨意。\n\n二、避免雇主利用行政程序時間差距，惡意潛逃出境，特修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採取緊急措施，限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以保障勞工權益。","修正":"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n\n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n\n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n\n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n\n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n\n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第二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時，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n\n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如有逃亡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限制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境。\n前三項規定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26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