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70701001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8-5-35-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8-5-35-8"}],"mtime":"2024-01-19T02:34: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4-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5421號","laws":["01418"],"提案編號":"159委15421","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對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列入儘後召集之規定，只限於男性，而漏未對女性加以規範，違反憲法、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性別平等之精神，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俾落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亦規定，國家應尊重並保障平等權，除積極立法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社會階級等而為的一切形式之歧視外，並有義務提供有效而適當的救濟。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亦規定，締約各國應給與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唯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列入儘後召集之規定只限於男性，而漏未對女性加以規範。尤以今日社會，女性從軍者比例日增，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女性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所在多有，前述規定實不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反性別歧視之精神與平等原則，爰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1418","law_name":"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n\n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n\n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n\n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n\n四、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law_content_id":"01418:01418:2000-11-21-全文修正:36","說明":"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亦規定，國家應尊重並保障平等權，除積極立法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社會階級等而為的一切形式之歧視外，並有義務提供有效而適當的救濟。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亦規定，締約各國應給與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唯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列入儘後召集之規定只限於男性，而漏未對女性加以規範。尤以今日社會，女性從軍者比例日增，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女性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所在多有，前述規定實不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反性別歧視之精神與平等原則，爰修正之。","修正":"第三十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n\n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n\n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n\n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n\n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