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5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4/LCEWA01_0804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4/LCEWA01_0804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汝芬","楊玉欣","蘇清泉","陳根德"],"連署人":["林滄敏","張嘉郡","徐欣瑩","陳淑慧","謝國樑","廖正井","李鴻鈞","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陳鎮湘","林德福","李貴敏","林郁方","林明溱","陳碧涵","盧嘉辰","林鴻池","楊瓊瓔","呂學樟","黃昭順","徐少萍","蔡錦隆","楊應雄","王育敏","丁守中","簡東明","邱文彥","翁重鈞","江啟臣","吳育仁","黃志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會期":"08-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04","2013-10-08"],"會議代碼":"院會-8-4-4"}],"mtime":"2024-01-19T02:33: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04","last_time":"2013-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5432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5432","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楊玉欣、蘇清泉、陳根德等35人，有鑑於國民年金開辦至今年5月，有上萬名在國外居留2年以上遭除籍之國民，在年滿65歲前返國設籍納保，其中已有約4600人年滿65歲，開始領取每月至少3500元的老年年金，1年約從國庫領走2億元。為真正落實照顧國內老人經濟安全，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本國國民除設有戶籍外，且每年須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方能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9","說明":"有鑑於國民年金開辦至今年5月，有上萬名在國外居留2年以上遭除籍之國民，在年滿65歲前返國設籍納保，其中已有約4600人年滿65歲，開始領取每月至少3500元的老年年金，1年約從國庫領走2億元。為真正落實照顧國內老人經濟安全，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本國國民除設有戶籍外，且每年須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方能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修正":"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