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39人","議案名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300300"}],"提案人":["廖正井","陳根德","丁守中","楊麗環","楊應雄","謝國樑","黃昭順","王進士","林明溱","林國正"],"連署人":["呂學樟","張慶忠","江啟臣","邱文彥","呂玉玲","簡東明","盧嘉辰","林滄敏","徐耀昌","陳淑慧","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潘維剛","陳鎮湘","林郁方","張嘉郡","王育敏","李鴻鈞","王廷升","徐欣瑩","羅淑蕾","翁重鈞","鄭汝芬","王惠美","李貴敏","蔣乃辛","孫大千","蘇清泉","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3-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0"]}],"mtime":"2024-01-19T02:31: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797號委員提案第15423號","laws":["01070"],"提案編號":"1797委15423","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陳根德、丁守中、楊麗環、楊應雄、謝國樑、黃昭順、王進士、林明溱、林國正等39人，基於現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雖規定有國際機場公司應提撥一定比率做為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鑑於對於「機場附近」之認定，及回饋金、防制費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提案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明確訂定回饋金及航空噪音防制費得以採現金方式，並得以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並明確訂定授權認定回饋範圍，及發放作業，以利執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70","law_nam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n\n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n\n二、前條噪音防制費，應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之用。\n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說明":"一、基於現行國際機場園區發　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有機場公司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惟因同條第三項僅授權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辦法，並未對於「機場附近」之認定標準，及回饋金是否得以現金發放規範均未明確，致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於第一項明確訂定，回饋金得以採現金方式發放。\n\n二、第一項第二款，鑑於現行對於噪音防制費之申請手續繁多，驗收時間冗長，造成民怨，難符合民眾實際需要，爰修正為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並得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以符合噪音區居民之實際需求。\n\n三、第三項授權辦法增訂認定回饋範圍，及發放作業，以利執行。","修正":"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n\n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n\n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機場附近之認定標準、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