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費鴻泰","林鴻池","黃昭順","徐欣瑩","蘇清泉","林德福","羅淑蕾","鄭天財 Sra Kacaw","陳淑慧","江惠貞","鄭汝芬","簡東明","吳育昇","徐少萍","詹凱臣","邱文彥","王進士","盧嘉辰","呂學樟","王惠美","陳鎮湘","李貴敏","陳根德","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1: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42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42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有鑑於勞保基金運用績效不彰，導致在年金開辦後，隨即傳言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而若僅逕行提高保險費率以為解決基金收益率，顯非合理負責之舉。為此，爰參酌民法法定利率之標準，增訂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為配套條款，包括增列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以及建立有助於活絡勞保基金運用與操作之機制，以維護勞工權益，並提升勞保基金運用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勞保基金面臨虧損，宜朝提高基金收益率方向以為解決，僅逕行提高保險費率，顯非合理負責之舉。為此，爰參酌民法法定利率之標準，爰增訂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以維護勞工權益。\n二、有鑑於勞保基金運用績效不彰，導致在年金開辦後，隨即傳言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因此，有必要使勞保基金運用與操作更為活絡。然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另，為防止勞保基金運用產生弊端，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以避免賄賂或貪瀆等情事發生。為此，爰增訂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n三、為激勵勞保基金運用小組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爰增訂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能超過百分之十，超過部分得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至其比例若干方屬合理，相關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今勞保基金面臨虧損，宜朝提高基金收益率方向以為解決，僅逕行提高保險費率，顯非合理負責之舉。為此，爰參酌民法法定利率之標準，增訂本條文第一項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以維護勞工權益。\n\n三、有鑑於勞保基金運用績效不彰，導致在年金開辦後，隨即傳言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因此，有必要使勞保基金運用與操作更為活絡。然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另，為防止勞保基金運用產生弊端，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以避免賄賂或貪瀆等情事發生。為此，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n\n四、再者，為激勵勞保基金運用小組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能超過百分之十，超過部分得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至其比例若干方屬合理，相關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n\n為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得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n\n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超過百分之十者，得由執行基金運用收益人員，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其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n\n第二項未具公務員資格之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