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1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江啟臣"],"連署人":["詹凱臣","邱文彥","馬文君","王育敏","楊應雄","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黃昭順","盧嘉辰","蔡正元","陳鎮湘","呂玉玲","廖正井","潘維剛","呂學樟","盧秀燕","陳超明","林明溱","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1: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5429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15429","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江啟臣等21人，鑒於時有發生妻子外遇生子，對丈夫提出否認親子訴訟獲勝，丈夫卻要負擔訴訟費的現象，主要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費用，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實有違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立法理由，爰提出「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日前宜蘭一對夫妻離婚，妻子先向法院爭取到兒女監護權後，又向丈夫表示兒女非與其所生，更為了讓兒女認祖歸宗，於是幫兒女對父親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並且獲得勝訴，而敗訴的父親除了要接受被「戴綠帽」的痛苦外，還要負擔訴訟和親子鑑定費。\n二、同樣故事也發生在台東某對夫妻，妻子離婚時，為了爭取3名子女監護權，也公開表示3名子女不是丈夫的親骨肉，請求法院對丈夫和兒女做親子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小孩不是他的，丈夫同樣要負擔超過新台幣3萬元的訴訟費和親子鑑定費用。\n三、此類案件相當多，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男方明明是「被害者」卻要負擔訴訟費，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這些親子否認關係訴訟，當事人是兒女和父親，兒女們是為了防衛自己權利，父親是被動被告，也談不上「伸張或防衛權利」，而無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條之一，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除「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這2種情況，「親子關係之訴」，法院亦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n\n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n\n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6-06-修正:129","說明":"時有發生妻子外遇生子，對丈夫提出否認親子訴訟獲勝，丈夫卻要負擔訴訟費的現象，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費用，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亦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立法理由「敗訴人所應賠償彼造之費用，若不以伸張權利，或防禦上必要者為限，則保護彼造太過，此本條所以明示限制也」。因此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除「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這2種情況，「親子關係之訴」，法院亦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修正":"第八十一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n\n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n\n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n\n三、親子關係之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