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翁重鈞","陳碧涵","廖正井","王廷升","徐少萍","呂學樟","林德福","楊應雄","林滄敏","蘇清泉","蔣乃辛","王育敏","徐耀昌","呂玉玲","羅明才","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謝國樑","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1: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888號委員提案第15437號","laws":["04667"],"提案編號":"888委15437","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有鑑於國人對於政府退休基金之經營績效極為重視，但目前國內對於相關退休基金之基本政策、績效衡量及風險揭露之經營資訊仍顯不足，導致國人無從藉由公開管道得以監督相關基金之運作，故為加強相關退休基金投資之資訊公開揭露，促進基金管理效能，本席等特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有關政府特種基金之會計資訊揭露及財務制度的建立，係依據我國政府預算會計制度執行，然此類基金之設置、監督、預算編列與會計處理方式，目前較缺乏有系統之公開揭露，也尚難真正揭露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近年來更有輿論指稱政府以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等信託基金投入股市護盤，造成鉅額虧損，國庫依法必須撥補，導致外界對於信託基金之管理與監督之妥適性產生疑慮，因此確有必要進行通盤檢討。\n二、針對上述之疑慮，立法院曾在審議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議：「政府四大基金進出股市，應比照三大法人按日依會計法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布投資標的。」另在立法院97年10月23日財政委員會審議預算時，通過「四大基金應依法定期公開交易資訊，金融業務之管理宜具一致性及透明性，金管會應本職責全面清查四大基金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所訂基金投資相關法令是否與金管會現行法令牴觸；並協調四大基金之主管機關應依法公開該四大基金之會計報告，比照三大法人按日依會計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布投資標的，以符法制。」\n三、爰此，為促使政府能公正地將資訊公開，反映市場價格，並防止內部人士藉由重大內部資訊炒作獲取暴利，特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規範國家退休基金之投資資訊揭露事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6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n\n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n\n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n\n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n\n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n\n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5","說明":"退休基金著重於穩健成長，其資產配置以追求長期穩定的基金收益為主。以國外為例，有關揭露各種類型投資標的之投資政策說明及原則、績效標竿、資產配置計畫及實際配置比較、長短期投資績效分析報告、支付證券商費用及適當的基金風險指標等，這些關係著基金基本政策、績效衡量及風險揭露之經營資訊，極為重要，惟目前我國顯為不足。「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九條規定：「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不論是基金受益人或提撥人，亦或是立法部門，對於基金經營之績效極為重視，透過上開資訊之揭露，有助於立法部門監督基金之運作，促進基金管理效能，爰建議增列。","修正":"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n\n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n\n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n\n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n\n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n\n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每年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函送立法院備查，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現行":"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訂定會計制度。","說明":"資訊揭露之目的旨在減少使用者對事實的不確定性，因此，適時（包括定時）的提供資訊是揭露的重要原則，俾能協助使用者適時取得適當的決策。從財務面來看，為促進基金運作益臻健全，資訊更加透明易解，以保障基金參與人知的權益，公開財務資訊具有重要之意義，包括瞭解基金淨值成分；分析基金預算達成率，瞭解歷年撥付比之變動及歷年本金結餘之變動；瞭解潛藏負債與未提撥退休金負債程度；瞭解基金運用資產評價合理性及國庫撥補帳；瞭解基金績效衡量評價方式選擇之合理性。經由財務資訊清楚揭露，避免績效與責任之含糊，讓不明資訊影響立法與行政之決策。爰建議增列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制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適時定期揭露於網際網路財務資訊專區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訂定會計制度。\n\n前項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適時定期揭露於網際網路財務資訊公開專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