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930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翁重鈞","陳碧涵","廖正井","王廷升","徐少萍","呂學樟","林德福","楊應雄","林滄敏","曾巨威","蔣乃辛","王育敏","徐耀昌","呂玉玲","羅明才","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謝國樑","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1: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15436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15436","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有鑑於中央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有責任主動辦理建教生勞動權益之檢查，以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然現行法規卻無要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進行「勞動檢查」之相關規定。爰此，本席等認為應增列「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之規定，故特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建教生勞動檢查」之相關議題，監察院曾於2012年12月28日就「勞委會未主動監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維護建教生權益，且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企業違法壓榨建教生」提出糾正意見。\n二、勞工行政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勞動檢查具有維護建教生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的重大意義。而依據勞工委員會公布「2010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的內容可見，本次檢查系勞委會會同教育部辦理，自2010年10月份開始檢查。勞委會依據教育部提供之招收建教生事業單位名單，抽查美容美髮業、觀光餐飲業、批發零售、超商業、汽車、製造業及影視業，共計51家事業單位。本次檢查結果計79件有違反法令之情事，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移請教育部本權責加強督導考核。\n三、然現階段勞工委員會所進行有關建教生權益保障之勞動條件檢查，須先請教育部檢視建教生訓練契約範本以及定期提供辦理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名冊送交勞工委員會後，勞動檢查機構方能進行建教生的勞動檢查，顯有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不足之處。\n四、爰此，為要求勞工委員會完備「主動積極督導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之勞動檢查」之工作，故增列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例行性及專案建教合作機構之勞動檢查。爰此，本席等特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34","說明":"一、為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不論中央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均有責任主動辦理建教生勞動權益之檢查。\n\n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規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修正":"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93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