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2人","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智傑","楊曜","邱志偉","李昆澤","陳亭妃","蔡其昌","劉櫂豪","潘孟安"],"連署人":["陳其邁","魏明谷","鄭麗君","吳宜臻","黃偉哲","何欣純","蔡煌瑯","趙天麟","葉宜津","葉津鈴","許添財","林佳龍","陳唐山","蘇震清","陳明文","蕭美琴","邱議瑩","陳節如","許忠信","劉建國","陳歐珀","管碧玲","薛凌","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2: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5445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15445","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楊曜、邱志偉、李昆澤、陳亭妃、蔡其昌、劉櫂豪、潘孟安等32人，鑒於我國非營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組織現象蓬勃，至今也已有將近20餘載的轉型與發展時間，但我國相關法制環境仍無做出適時修正，以推動社會企業發展之友善的法制環境，而財務會計制度長期也為人民團體所為人詬病之處。是以，爰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以建立適合社會企業組織發展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921大地震後我國的社會企業組織如雨後春筍般的蓬勃發展，然而，截至目前發展已達14年之久，但我國相關法制仍未對社會企業組織的發展有所修正與調整，以創造出符合社會企業組織型態所適合的法制環境，也致使社會企業組織的實務運作受限於相關法令之限制。\n二、由於「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常是人民團體滋生弊端，糾紛迭起的主要原因，如果透過前述評鑑制度對於人民團體之財務管理不易產生激勵或警惕作用，為協助非營利組織健全發展，則制度性建立人民團體財務內部管理及外部查考制度，則成為另一種可行的方法。\n三、鑒於政府財政困窘、經濟景氣不佳等因素，導致非營利組織於承接政府補助案及社會募款上面臨許多困難，非營利組織走向企業化，轉型為社會企業組織型態係為現行非營利組織繼續生存的顯學道路之一。是以，為創造有利社會企業組織生存之法制環境，爰以提案「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草案，以建立人民團體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創造適合社會企業組織生存的法制環境。","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67","說明":"一、我國人民團體發展可謂相當蓬勃興盛。為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及兼顧協助人民團體發展，政府目前對於人民團體並未發展出完整的評鑑制度，在實務上採「人民團體自主辦理」方式，由各人民團體自主決定、自行參加政府辦理之績效評鑑工作，如此作法，雖然降低了政府管理密度、維持了團體自治精神，但近年來政府辦理此類自主績效評鑑績效相當不彰，自主參加績效評鑑團體每二年約僅三百餘個。\n\n二、由於「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常是人民團體滋生弊端，糾紛迭起的主要原因，如果透過前述評鑑制度對於人民團體之財務管理不易產生激勵或警惕作用，為協助非營利組織健全發展，則制度性建立人民團體財務內部管理及外部查考制度，則成為另一種可行的方法。\n\n三、為使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走上軌道，主管機關對於團體的財務處理應採協助、輔導方式，依據法令規定之會計事項，應用專業的方法，協助團體將其經費收支作有系統、有組織的記載與說明，此外，主管機關也能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查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實施查考。\n\n四、參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有關自我內部控制機制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相關檢查得委託外部單位辦理方式，明定政府應辦理財務處理查核及考評。","修正":"第五十七條　人民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團體運作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適當單位定期實施財務處理查核及考評。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