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3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22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800"}],"提案人":["許智傑","楊曜","邱志偉","李昆澤","陳亭妃","蔡其昌","劉櫂豪","葉宜津","潘孟安"],"連署人":["陳其邁","魏明谷","鄭麗君","吳宜臻","趙天麟","蘇震清","黃偉哲","何欣純","陳節如","蔡煌瑯","林佳龍","陳唐山","邱議瑩","葉津鈴","陳歐珀","許忠信","許添財","陳明文","薛凌","管碧玲","林淑芬","蕭美琴","段宜康","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2:32: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5447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5447","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楊曜、邱志偉、李昆澤、陳亭妃、蔡其昌、劉櫂豪、葉宜津、潘孟安等33人，鑒於我國政府財政困窘，為減少政府對於身心障礙組織的財政負擔，與建立身心障礙組織的自力更生體制，應適當輔導獎勵庇護工場轉型成社會企業組織型態，政府應擬定相關鼓勵與獎勵措施，爰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以建立庇護工場社會企業化的相關獎勵制度，拓展庇護工廠的財政獨立與建立社會大眾的認知與支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庇護工場雖然在法規定位上已屬就業類型，但卻面臨生存難以為繼之困境。在政府與庇護工場資源有限情況下，有關應運用策略培植庇護工場轉型為社會企業，俾能達到庇護工場永續經營目標之呼籲已逐漸出現，庇護工場發展成社會企業應為未來方向。\n二、為減少政府對於庇護工廠與身心障礙者殘補式的財政支出，建立以社會企業型態為主的庇護工場體制，應能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並藉以創造組織自身財源用以服務組織成員，在現行政府財政困窘之環境下，實為庇護工廠得以鼓勵發展之方向。\n三、為鼓勵庇護工廠走向社會企業之組織型態，政府應訂定相關民間獎勵措施，以鼓勵庇護工場的社會企業化，並且創造社會對於社會企業組織的認同與支持。是以，為創造前述有利庇護工場生存的法制環境，爰以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草案，以建立政府相關獎勵制度與措施，創造適合社會企業組織生存的法制環境。","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0","說明":"一、庇護工場雖然在法規定位上已屬就業類型，但卻面臨生存難以為繼之困境。在政府與庇護工場資源有限情況下，有關應運用策略培植庇護工場轉型為社會企業，俾能達到庇護工場永續經營目標之呼籲已逐漸出現，庇護工場發展成社會企業應為未來方向；然而，庇護工場是否可以轉型為自負盈虧之社會企業，仍需視外部環境（政策支持）與內部環境（組織發展）之配合。\n\n二、在國內尚屬社會企業概念建立階段，解決庇護工場營運困境應透過政策支持以增進其財源收入。\n\n三、爰建議參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有關政府優先採購方式，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鼓勵民間積極採購庇護工場所生產物品及服務。","修正":"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鼓勵民間優先採購。"},{"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工作中政府部門早已察覺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力量及潛力，並在政策上已經確立政府與各民間資源的合作關係。\n\n三、為強化目前國內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可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n\n四、爰建議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修正":"第四十九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n\n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