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21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2070200100"}],"提案人":["邱志偉","潘孟安"],"連署人":["何欣純","李昆澤","蘇震清","陳亭妃","陳其邁","楊曜","陳節如","姚文智","邱議瑩","林岱樺","陳唐山","黃文玲","李俊俋","吳宜臻","蕭美琴","葉宜津","林佳龍","陳歐珀","魏明谷","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2:32: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5444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544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潘孟安等22人，為保障罹患各項疾病之學生在學校求學時間的安全與健康照護，學校衛生法定有明文辦理。然科學、醫藥進步，不僅增強醫師救治疾病的能力，更發覺以前醫學文獻並無紀錄的各種「罕見疾病」，本法條文並未與時俱進新增，為免疏漏，擬將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學生納入適用對象，以保障弱勢學生權益。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條文明定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顯示精神病僅為「精神疾病」其中一項病名而已，本法應予修正。\n二、截至2013年2月底止，政府公告罕見疾病種類共有197種；而國內罹患罕見疾病之人數，依照國民健康局的罕見疾病通報個案，為4,172人，另外，若依據健保局重大傷病人數之推估，罕病人數則高達8,888人。雖然只占全體人口數的萬分之三，但正因為是少數就更容易被忽視。為保障罕見疾病學生的受教權，本法新增將罕見疾病納入適用範圍。","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2","說明":"為周全保障各項疾病學生的就學安全與保障受教權，本條新增罹患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學生納入輔導適用範圍。","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