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7人","議案名稱":"「民間持有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呂玉玲","楊瓊瓔","鄭天財 Sra Kacaw","潘維剛","呂學樟","馬文君","江惠貞","紀國棟","薛凌","陳怡潔","丁守中","林國正","黃昭順","楊應雄","林滄敏","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5"}],"mtime":"2024-01-19T02:31: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4-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5449號","laws":["01632"],"提案編號":"293委15449","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針對日據時代日本政府於臺灣發行之多項債券，日本政府卻於二次世界大戰後片面在日本公告償還時效，其時正值戰後，中日間並無往來管道，在臺灣之債券持有人因無法得知相關訊息，以致於持該等債券之國人至今無法合理受償，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為確保國人權益，爰擬具「民間持有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土地銀行接收日本勸業銀行（在台設立五分支店，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資產、業務而創設成立。因此日本勸業銀行餘留之債券其債權、債務關係，土地銀行需概括承受。\n二、財政部90年6月15日公告，依據「日據時代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辦理先行墊還事宜，依循此例，匯款及匯票法案皆有效，何況債券的債權及債務關係法源基礎更俱足備。\n三、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會期外交及僑政委員會第四次全體委員會議記錄內容向日本求償七項債務已完成，第七項日據時代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匯款匯票處理條例，亦已處理完成，惟第六項許多持有日本國國庫債券遲遲未審，同是日本債務不應雙重標準。\n四、依據學術研究報告：\n1.當時債券多數用來建設臺灣，如：嘉南大圳、電信、公路、鐵路……等等，政府既接收一切利益理應概括承受所有義務。\n2.為全盤清理前日本政府及總督府在台灣發行之各種債券及地方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曾多次公告民眾辦理登記，其中臺灣銀行接受登記期間為民國34年12月15日起至35年1月14日止，土地銀行接受登記期間於民國35年12月11日起至36年1月31日止。由此可知，政府公告登記在先，但在合法時效期間內未向日本政府追債，表示政府有概括承受之意。\n3.目前民間持有人所持有之日本政府發行國庫券及日本政府委託銀行發行之債券面額約為金日圓103萬元左右、有部分民眾尚未登記，（+）應併入分配處理，本條例應列總金額上限18億元，尚在國庫可以承受之範圍，不致衝擊國庫融資調度。當時日據時代國債以黃金為計算單位，所以日本公債則以黃金價值發行。基於上述理由，爰擬具「民間持有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草案」，妥善解決此久懸不決之案件，以維國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632","law_name":"民間持有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間持有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草案","rows":[{"說明":"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處理日治時期日本政府發行之國庫券及委託銀行發行之債券，由政府先行墊還事宜，特制訂本條例。"},{"說明":"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說明":"一、適用範圍。\n\n二、明訂政府先行墊還總金額上限為18億元。\n\n三、排除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代保管債券。","增訂":"第三條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債券，其範圍以中華民國國民持有日治時期日本政府所發行之國庫券及其所委託銀行所發行債券，並於本法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墊還申請者為限。\n\n前項國庫券及債券，政府先行墊還總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八億元。\n\n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代保管之債券應由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說明":"一、政府墊還程序。\n\n二、繼承權之適用。","增訂":"第四條　持有前條債券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先行墊還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不予受理。\n\n前項得申請登記之人在其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登記，其繼承人及其申請登記或領取之順位，適用民法之規定。"},{"說明":"授權主管機關就審確認工作組成專案小組。","增訂":"第五條　前條之審核確認工作，由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之。"},{"說明":"一、債券面額與新臺幣現值之換算方式。\n\n二、債券票面上契約內容訂有償還方式，若以其計算，金額難以估計。\n\n三、日治時期0.75克黃金兌1金日圓，經換算約合新臺幣1,200元，未加計利息與投資報酬，故以1,200倍計算。","增訂":"第六條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債券，按債券票面價值之一千二百倍為新臺幣後墊還之。"},{"說明":"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公告申請登記程序。","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就申請墊還登記相關事宜，分別於電子、平面媒體公告。\n\n主管機關為前項公告時，應明確列出所需證明文件或表格，以利申請辦理。"},{"說明":"一、財源。\n\n二、政府向日本求償之義務。","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所需墊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先行代墊，其代墊款並加計利息分年由減列該金融機構年度繳庫盈餘歸還。\n\n前項政府先行墊付款應積極向日本求償，俟日本政府償還債務後歸墊。"},{"說明":"偽造、變造國庫券或債券之處罰。","增訂":"第九條　申請人所提出之國庫券及債券有偽造、變造等情事者，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說明":"明訂墊還經費之分配比例。","增訂":"第十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三條申請登記墊還之國庫券及債券總金額如逾新臺幣十八億元時，按下列限額依比例分配墊還之：\n\n一、日本政府國庫券分配上限為新臺幣九億元。\n\n二、其他債券分配上限為新臺幣九億元。\n\n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墊還金額有任一款未達分配上限時，其餘額得移向另一款使用。"},{"說明":"","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