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名稱":"「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8/LCEWA01_080418_003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8/LCEWA01_080418_003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林滄敏","丁守中","林德福","楊麗環","林郁方","陳根德","呂玉玲","陳碧涵","楊應雄","簡東明","孔文吉","馬文君","邱文彥","王進士","江啟臣","陳鎮湘","吳育昇","林鴻池","林明溱","謝國樑","廖國棟","呂學樟","詹凱臣"],"議案狀態":"逕付二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3-12-27","2013-12-31"],"會議代碼":"院會-8-4-16"},{"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會期":"08-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4-01-09","2014-01-10","2014-01-14"],"會議代碼":"院會-8-4-18"}],"mtime":"2024-01-19T02:00: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4-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52號委員提案第15452號","laws":["02077"],"提案編號":"52委15452","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針對現行本法對於靜止戶僅以儲戶五年未曾往來，即停止給息，該期間固定，恐過於僵化，又縱使該戶餘額已達起息金額，亦不計息，顯然有違存款契約之本旨，而損及儲戶權益。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七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就現行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訂定其認定之，即該標準之目的，係為管制該中華郵政，不得濫用法律所賦與之權利，以保護儲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之靜止戶僅以儲戶五年未曾往來，即停止給息，該期間固定，恐過於僵化，又縱使該戶餘額已達起息金額，亦不計息，顯然有違存款契約之本旨，而損及儲戶權益，故應納入一定期間及一定金額之條件為宜，且中華郵政為降低帳戶維護成本，自得暫停其服務。據此，爰修正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n二、從儲戶之權益觀察，靜止戶之門檻金額或期間，如可任由中華郵政單方面自行決定，顯然侵害儲戶的利息，損及儲戶之權益；而因某些服務涉及交易安全，有其公益上之考量，例如：代扣繳公用事業之水電費及保險費等，如任意停止該服務，恐將造成糾紛；最後，中華郵政僅在基於法律行為而給付的時候，始能對於儲戶收取費用，即如非基於給付之對價，而是為完成使用者自身之義務，或是為了使用者自身之利益而將費用轉嫁他方，都屬所謂違反法律之基本精神。職是，應由財政部就上開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訂定其認定之，即該標準之目的，係為管制該中華郵政，不得濫用法律所賦與之權利，以保護儲戶。據此，爰增訂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n三、儲戶轉入靜止戶，再經過相當時間後，存戶恐以生死不明，有遺產稅之可能，如無繼承人者，該筆存款無人聞問，應屬無人繼承之遺產，卻因無相關規定，致上開靜止戶永生不死，為此，似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至於相當時間之認定，原則上可採民法最長的消滅時效十五年為標準，嗣由財政部依相關程序辦理。如財政部於例行檢查時，已查明有上述情形者，自不受該期間之限制。為此，爰增訂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2077","law_name":"郵政儲金匯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儲戶逾五年無交易活動或未為其他申請，中華郵政公司自最後往來滿五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應通知該儲戶。","law_content_id":"02077:02077:2002-06-11-制定:19","說明":"一、本條之靜止戶僅以儲戶五年未曾往來，即停止給息，該期間固定，恐過於僵化，又縱使該戶餘額已達起息金額，亦不計息，顯然有違存款契約之本旨，而損及儲戶權益，故應納入一定期間及一定金額之條件為宜，且中華郵政為降低帳戶維護成本，自得暫停其服務。據此，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從儲戶之權益觀察，靜止戶之門檻金額或期間，如可任由中華郵政單方面自行決定，顯然侵害儲戶的利息，損及儲戶之權益；而因某些服務涉及交易安全，有其公益上之考量，例如：代扣繳公用事業之水電費及保險費等，如任意停止該服務，恐將造成糾紛；最後，中華郵政僅在基於法律行為而給付的時候，始能對於儲戶收取費用，即如非基於給付之對價，而是為完成使用者自身之義務，或是為了使用者自身之利益而將費用轉嫁他方，都屬所謂違反法律之基本精神。職是，應由財政部就上開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訂定其認定之，即該標準之目的，係為管制該中華郵政，不得濫用法律所賦與之權利，以保護儲戶。據此，爰增訂本條第二項。\n\n三、儲戶轉入靜止戶，再經過相當時間後，存戶恐以生死不明，有遺產稅之可能，如無繼承人者，該筆存款無人聞問，應屬無人繼承之遺產，卻因無相關規定，致上開靜止戶永生不死，為此，似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至於相當時間之認定，原則上可採民法最長的消滅時效十五年為標準，嗣由財政部依相關程序辦理。如財政部於例行檢查時，已查明有上述情形者，自不受該期間之限制。為此，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修正":"第十七條　儲戶帳列結存餘額未達一定金額，且經一定期間以上未有往來者，中華郵政公司得停止計息、提供相關服務，並應通知該儲戶。\n\n前項一定金額、一定期間、停止服務之內容、通知之方式，由財政部訂定辦法。\n儲戶轉為靜止戶逾十五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財政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