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議案名稱":"「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9070300400"}],"提案人":["尤美女","蔡其昌","陳亭妃","葉宜津"],"連署人":["陳節如","陳明文","許添財","管碧玲","趙天麟","劉櫂豪","魏明谷","吳秉叡","田秋堇","蕭美琴","薛凌","段宜康","吳宜臻","林岱樺","劉建國","黃偉哲","葉津鈴","黃文玲","李應元","楊曜","陳唐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9"]}],"mtime":"2024-01-19T02:32: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5-0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657號委員提案第15455號","laws":["04532"],"提案編號":"657委15455","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蔡其昌、陳亭妃、葉宜津等25人，鑒於民法第一千零九條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刪除，夫妻財產不因一方受破產宣告而成為分別財產制，爰配合提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時，係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故為解決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破產財團範圍之問題，於民法訂有第一千零九條，規定一方受破產宣告，夫妻財產制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而後修法朝向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法定財產制已修正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在財產分離為架構下，夫妻之財產均各自保有其所有權權能，亦各負擔債務，不應因夫妻一方宣告破產，而進行夫妻財產分配，將他方財產納入破產財團。本於此一精神，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法刪除民法第一千零九條。\n二、為求法規範之一體性，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亦應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4532","law_name":"非訟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n\n一、夫妻財產制契約。\n\n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n\n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n\n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law_content_id":"04532:04532:2005-01-18-全文修正:11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民法，已將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刪除，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後段。","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n\n一、夫妻財產制契約。\n\n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n\n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n\n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