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陳其邁","鄭麗君","李昆澤"],"連署人":["何欣純","陳亭妃","蘇震清","邱志偉","黃偉哲","林岱樺","趙天麟","陳節如","潘孟安","魏明谷","許添財","吳宜臻","楊曜","林佳龍","許智傑","葉宜津","李俊俋","蔡其昌","蕭美琴","陳唐山","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3: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546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5465","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陳其邁、鄭麗君、李昆澤等25人，鑑於基本工資設立是為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再生產，政府以公權力手段確立勞工基本工資的請求權，直接從經濟面保障勞動者的工作尊嚴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惟行政院近年來恣意增設附帶條款架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年簽署兩公約正式成為會員國，其中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闡述「所有締約國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獲得公允的工資……；(2)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於2013年2月邀請10位國際專家來台召開國際審查會議，該結論性觀察建議中針對我國基本工資提出，「現階段的工資若要讓勞動者和其家庭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是不夠的……，建議台灣政府提供勞動者和其家庭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水平的工資」。顯然，基本工資並非飢餓工資，而應以提供勞工家庭生活所需。\n二、行政機關自2010年起決定將基本工資審議常態化與制度化，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設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逐年審議。惟行政院近兩年恣意駁回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擅自新增決議附帶條件企圖架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3%作為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門檻，此舉不僅瓦解逐年審議常態化之機制，更是變相凍漲基本工資。為彰顯勞資所得分配正義，爰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需召開至少一次外，並將勞工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之考量入法。（修正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05-21-修正:24","說明":"一、第二項改成備查，政院不得否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結論。\n\n二、新增第三項。除規範每年需召開至少一次外，把勞工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之考量入法，表明優先於國家經濟成長等因素。","修正":"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備查之。\n\n基本工資審議應考量勞工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審議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審議會委員要求召開。\n第二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