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3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5/LCEWA01_08040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5/LCEWA01_08040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000"}],"提案人":["李俊俋","楊曜","許智傑","何欣純","簡東明","劉建國"],"連署人":["姚文智","邱議瑩","蕭美琴","葉宜津","陳明文","江啟臣","陳其邁","盧秀燕","陳雪生","林岱樺","陳根德","薛凌","魏明谷","尤美女","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1","2013-10-15"],"會議代碼":"院會-8-4-5"},{"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32: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1","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5470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547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楊曜、許智傑、何欣純、簡東明、劉建國等21人，鑒於近年全球人畜共通傳染病肆虐，疫情頻傳，對於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已成為當代重要之公共衛生議題。查目前對於人畜共通傳染病之規範，係以宿主或保毒者為人或動物作為分野，分別適用傳染病防治法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惟傳染病防治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主管機關並不相同，故在動物染病後，人類染病前，防疫系統將有因主管機關之職掌劃分而產生空窗之虞。為避免延誤防疫先機，有效控制疫情，確保國民健康，應將通報機制予以法制化，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全球人畜共通傳染病肆虐，我國亦未倖免於難，相關疫情時有所聞，惟目前人畜共通傳染病同時涉及衛生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之職務權限，若未有效整合，對我國防疫系統不啻為嚴峻之挑戰。為健全防疫系統，掌握防疫先機，避免國民健康成為行政機關職權劃分的犧牲品，爰提案修正。\n二、查本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於人畜共通傳染病之事項，僅有主管機關間之會同、協助及配合之概括性規定，並未訂定疫情通報機制。實務上僅透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三機關間所設之人畜共通傳染病業務聯繫會報充作通報機制，為防患未然以有效監控疫情，通報機制之法制化有其必要。\n三、傳染病之散播方式與樣態繁多，中央主管機關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與協助，始能有效整合資源，以控制疫情。惟機關間之防疫合作涉及主管機關間之權限劃分與防疫專業，如無共同建立完善之整合機制，恐將造成防疫系統之紊亂。\n四、為強化防疫系統，有效控制人畜共通傳染病疫情，故針對本法第6條進行修正，將通報機制明文化，成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法定業務，並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就防疫合作事項訂定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以收事前預防之效。","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n\n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n\n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n\n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n\n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n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n\n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n\n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n\n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n\n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n\n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7","說明":"一、為強化防疫系統，避免因行政機關間職務權限劃分產生防疫空窗，造成國民健康之犧牲，爰修正第一項第十款，將人畜共通傳染病疫情通知機制明文化，成為農業主管機關之法定業務。\n\n二、由於本法所稱之人畜共通傳染病並不等同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之傳染病（如弓形蟲感染症屬人畜共通傳染病之一種，屬本法之傳染病，惟不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之動物傳染病），為確保國民健康，系爭業務仍宜以本法定之。\n\n三、惟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涉及主管機關間之權限劃分及防疫專業，為求有效整合，故就傳染病防治合作業務之方式及程序仍宜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n\n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n\n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n\n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n\n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n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n\n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n\n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通報及漁港之管制等事項。\n\n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n\n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n\n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n\n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之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