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3人","議案名稱":"「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政士法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3人、委員林滄敏等21人及委員陳其邁等19人分別擬具「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地政士法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7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滄敏等21人「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600"}],"提案人":["黃文玲"],"連署人":["陳其邁","許忠信","蘇震清","黃偉哲","吳宜臻","段宜康","蕭美琴","陳節如","姚文智","蔡其昌","許添財","蔡煌瑯","陳歐珀","邱志偉","薛凌","葉宜津","葉津鈴","林淑芬","陳唐山","尤美女","李桐豪","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20"}],"mtime":"2024-01-19T02:30: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5473號","laws":["01269"],"提案編號":"285委15473","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3人，鑒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對於地政士逾期申報之相關罰則不符立法平等原則，爰擬具「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的發布與提供查詢，旨在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現象，使房地產市場更為健全發展，實現居住正義。\n二、實價登錄制度自101年8月1日開始施行，「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01年10月16日起開放民眾查詢交易案件之登錄資訊，可供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累計迄今已有43萬餘件，有賴權利人及義務人的資訊分享。實價登錄制度的資料庫愈完整，愈能提供民眾翔實的交易資訊。\n三、「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對於權利人未依規定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n四、惟「地政士法」之相關罰則對於地政士屆期未申報登錄，卻未比照「平均地權條例」先給予權利人逾期申報通知的限期改正機會，二者不應有行政差別待遇。爰提案修正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以符立法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11-12-13-修正:58","說明":"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意旨係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然地政士屆期未申報登錄，卻未比照「平均地權條例」先給予權利人逾期申報通知的限期改正機會，二者不應有行政差別待遇。","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