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30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田秋堇","蔡其昌","趙天麟","陳其邁","段宜康"],"連署人":["魏明谷","邱志偉","許添財","葉宜津","黃偉哲","林岱樺","陳唐山","鄭麗君","許智傑","蕭美琴","蔡煌瑯","李俊俋","蘇震清","何欣純","葉津鈴","陳亭妃","楊曜","林佳龍","吳宜臻","陳節如","潘孟安","李昆澤","尤美女","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6"}],"mtime":"2024-01-19T02:30: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5475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5475","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田秋堇、蔡其昌、趙天麟、陳其邁、段宜康等30人，鑑於勞委會濫用其行政形式選擇自由，竟以私法借貸契約隱藏其社會補償義務，同時成立既無依據、又違背當時政策目的之勞工清償借款義務，招致勞工二度受害，非但應得之勞動債權無著，且蒙受國家長期訴追之累，甚至株連不相干之勞工親友淪為債務人，已遭社會諸多惡評，實有加以矯正、釐清其法律定性、符合體系正義與國家任務之必要，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民國86年5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召開第三次臨時會，決議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與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明定其目的為「考量失業勞工突遇工廠關廠歇業，致生活陷入困境，為即時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並安定其生活」，決議「在一百萬元的額度內，以雇主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數額為額度，給付金錢給勞工」，並以就業安定基金為財源，委託華南銀行與所涉勞工辦理簽訂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該等措施既旨在解決當時聯福製衣、福昌紡織、東洋針織、耀元電子等關廠歇業，致雇主積欠勞工資遣費、退休金、特休費等所遺留之問題，給予當事勞工一定之金錢給付，則衡諸所本之前階保管及運用辦法、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之規定與目的，均為根據憲法社會國精神，促進特定身分失業者就業，以安定其生活之措施，性質既屬社會補償，則當定性為該等勞動債權之代償，以國家作為該等法規之受規範義務主體，方符體系正義。\n然中央主管機關卻濫用其行政形式選擇自由，竟以私法借貸契約隱藏其社會補償義務，同時成立既無依據、又違背當時政策目的之勞工清償借款義務，招致勞工二度受害，非但應得之勞動債權無著，且蒙受國家長期訴追之累，甚至株連不相干之勞工親友淪為債務人，已遭社會諸多物議與惡評，實有加以矯正、釐清其法律定性、符合體系正義與國家任務之必要。特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增列第四項，將前開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之金錢借貸部分，逕予定性為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津貼或補助金，直接連結至其單方授益性質與受領無須返還之法律效果；為正視聽，同時在該項後段明定該貸款契約無效，且性質上應屬單方授益之所謂借款，令勞工免予返還，重申其應有意旨，以符法制，而臻明確。（修正第二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9-04-21-修正:27","說明":"增列第4項，針對依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之關廠歇業勞工，將其所受領之金錢借貸，定性為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津貼或補助金，屬國家補償性質之單方授益行為，並明定該等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以維所涉勞工之權益。","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發布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者，所受領之金錢借貸，應為第一項所稱津貼或補助金。前開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