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21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2070200100"}],"提案人":["邱志偉","潘孟安","許智傑","林佳龍","陳亭妃","何欣純","蔡其昌","鄭麗君","葉宜津"],"連署人":["姚文智","陳節如","薛凌","黃偉哲","吳宜臻","劉建國","魏明谷","林淑芬","段宜康","李俊俋","尤美女","許添財","林岱樺","陳明文","陳歐珀","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2:30: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5477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547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潘孟安、許智傑、林佳龍、陳亭妃、何欣純、蔡其昌、鄭麗君、葉宜津等25人，針對現行學校營養午餐食材基準不一，嚴重漠視學生飲食健康及安全，而現行法條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過於籠統空泛。學校營養午餐不是單純「吃」的議題，背後涵蓋餐飲健康、食品管理、農業生產等攸關餐飲教育與行政管理之事項。參考外國之案例，芬蘭是全球第一個立法保障學童在校午餐的國家，鄰近的日本也已制定「學校給食法」，將學校供餐制度法制化。反觀我國教育部僅針對學校午餐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且此基準並未入法。為保障學童餐飲安全，健全飲食觀念，落實「在地食材，地產地消」之精神。爰提案增訂「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列學校所提供之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如提案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3","說明":"一、新增本條文第四項。\n\n二、高雄市教育局已在2003年由高雄市議會決議通過要求學校供給學生營養午餐，應使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優良農產品。\n\n三、台南市議會也在2013年通過「台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宣告午餐辦理原則，包括營養、熱量、份量、學童發育等狀況，並要求應採用在地低碳食材。\n\n四、營養午餐攸關學生餐飲之健康、安全，本條文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過於籠統空泛。爰以增訂食材來源之基準。","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