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林佳龍","蘇震清","黃偉哲","姚文智","吳秉叡","吳宜臻","田秋堇","許忠信","鄭麗君","何欣純","許添財","林岱樺","葉宜津","林淑芬","尤美女","李俊俋","邱議瑩","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29: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5479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5479","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針對現行糧食管理法的罰則過輕，造成業者以進口米仿冒台灣米，或以劣質米混充優質米。不但欺騙消費者，也影響台灣農民權益。故提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包裝米魚目混珠，損害消費者與農民權益\n2013年8月爆發包裝米標示不實後，儘管農糧署已經表示將加強抽檢市售小包裝米，但國內包裝米業者依舊當成耳邊風。在9月份的抽檢報告中，不管是產地標示，或是品質標示，不合格率竟高達兩成。因此修改「糧食管理法」提高罰則，以保障消費者與農民權益，刻不容緩。\n台灣農民苦心經營台灣米的品質，好不容易在消費者心中建立優良米的形象。許多國人在挑選包裝米時，也會特別挑選台灣米，以表示對台灣米的支持。現在竟然有不肖業者以進口劣質米，魚目混珠冒充台灣米，以進口劣質米仿冒台灣米，這不但欺騙消費者，也影響台灣農民權益。\n二、提高罰則，抑制不法\n過去由於農委會農糧署對於包裝米的抽查頻率過低，以及糧食管理法的罰則過輕，以至於有不肖業者鋌而走險，蓄意標示不實，賺取暴利。不但欺騙消費者，也嚴重影響台灣農民的權益。因此擬作如下之修訂：\n(一)為杜絕廠商以進口米混充台灣米，以及有效管理，增訂禁止把進口米混搭台灣國產米包裝販售之規定。\n(二)為避免不肖糧商濫用限期改善之規定，以至於一再違規，卻未受到處罰，因此取消限期改善之規定，直接裁罰。\n(三)過去由於罰則過輕，使得糧商對相關規定漫不經心，因此提高罰鍰額度。\n(四)對於把進口米混搭台灣國產米包裝販售者，加重其處罰。\n(五)延長被駐銷糧商登記證者，再提出申請的期限。","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15","說明":"為杜絕廠商以進口米混充台灣米，以及有效管理，禁止把進口米混搭台灣國產米包裝販售。","修正":"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產地標示為台灣之食用米，不得摻雜進口米。\n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20","說明":"一、過去因為不肖糧商，濫用限期改善之規定，以至於一再違規，卻未受到處罰，因此取消限期改善之規定，直接裁罰。\n\n二、過去由於罰則過輕，使得糧商對相關規定漫不經心，因此提高罰鍰額度。\n\n三、對於把進口米混搭台灣國產米包裝販售者，加重其處罰。\n\n四、延長被註銷糧商登記證者，再提出申請的期限。","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糧商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前二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