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3070300600"}],"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黃偉哲","姚文智","田秋堇","何欣純","許添財","尤美女","邱議瑩","林佳龍","吳秉叡","許忠信","林岱樺","葉宜津","陳歐珀","蘇震清","吳宜臻","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3"}],"mtime":"2024-01-19T02:29: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5480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5480","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認為當今世界各國競相爭取最優秀人才，而國內公立大學卻往往受限於僵化的人事與會計制度，使得在人才爭奪戰中落居下風。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擬對國立大學之人事與會計制度進行鬆綁，故提出「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全球人才爭奪戰的時代\n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各國莫不以爭取最優秀人才為手段，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在這場搶人大戰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國立大學，卻因為僵化的人事與會計制度，而落居下風。國內目前僵化的薪資報酬、延聘手續與後續行政支援等，都成為延攬人才的障礙。這對國家企圖發展知識經濟，產業轉型，都有極為惡劣的影響。\n二、鬆綁人事與會計制度\n國立大學之設立，應以教學與研究為核心目的，人事與會計等相關事項皆應扮演支援角色，以提升教學與研究成果。但台灣目前卻本末倒置，教學研究處處必須遷就過時與僵化的人事與會計法規。浪費寶貴高級人力資源處理眾多繁文縟節，不但是當前台灣最大的內耗，台灣的競爭力也快速的流失中。\n因此本修正案重申國立大學應以教學與研究為核心目的，相關規定都應用以支援教學與研究。故擬大幅鬆綁國立大學的人事與會計制度，增訂「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n\n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n\n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17","說明":"一、增訂第六項。\n\n二、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修正":"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n\n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n\n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n\n國立大學人事與會計相關規定應以支援教學與研究為目的，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