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1人","議案名稱":"「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慶華","蔡錦隆","盧秀燕"],"連署人":["邱文彥","林明溱","楊應雄","王惠美","高金素梅","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廖正井","陳碧涵","詹凱臣","林鴻池","王育敏","羅明才","李桐豪","陳鎮湘","潘維剛","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0: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5482號","laws":["02509"],"提案編號":"775委15482","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蔡錦隆等20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針對藥師法第十一條，限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且無比照其它醫事人員之執業，有例外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藥事人員工作權益甚鉅，故做成違憲之宣告。並要求自釋憲文公布之日起算，最遲於屆滿一年時，藥師法相關條文失其效力。為保障藥事從業人員，得與其它各類醫事人員，享有相同之工作權益，亦避免醫政機關失其管理法源依據，爰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藥師於多處所執業之例外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限制藥師之執業，須以一處為限。然相較其它各類醫事專業人員相關管理法規，雖亦以一處執業為原則，但對於各類醫事人員欲於多處所執業，亦有例外之規定，以保障其工作權益。\n二、我國對於各類醫事人員於多處所執業之規定，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為原則。故醫師法、心理師法、牙體技術師法、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法、營養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護理人員法、聽力師法等各類醫事專業人員法，皆有例外之規範。藥師與上述人員同為醫事專業人員，自應與各類醫事專業人員，享有平等之工作權益。\n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業已宣告藥師法中，限制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且無例外之規定，實屬違憲，侵害人民工作權益甚鉅。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法律不得抵觸憲法。故業已宣告違憲之法律，視同與憲法牴觸，須修正之。\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增訂藥師多處所執業之例外規範，以確保藥師工作權益不受侵害，得與各類醫事專業人員，享有平等之工作權益。","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law_content_id":"02509:02509:1979-03-16-全文修正:13","說明":"一、大法官解釋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文，宣告藥師法限藥師於一處執業，且無其它例外規定，有違工作權之保障，實屬違憲，須修正之。\n\n二、各類醫事人員於多處所執業之規定，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為原則。故醫師法等各類醫事人員法中，針對醫事人員於多處所執業，皆有例外之規範。藥師與上述各類同屬醫事專業人員，自應與上述各類醫事專業人員，享有平等之工作權益。\n\n三、增訂多處所執業之例外規定，以保障藥師工作權。","修正":"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藥事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