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2:30: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5484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548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唯關稅法第四十三條復規定，「罰鍰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是以，對於外籍旅客而言，俟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起十四日後，大都早已結束觀光行程，出境返國，我國海關形同虛設，不但影響政府稅收，更傷害法律的尊嚴。實應參照瑞士等國立法例，明文規定受罰鍰處分之外籍旅客，必須在出境前繳清罰鍰，不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繳納期限之規定。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據觀光局統計，2012年外籍旅客入境觀光人數計為383萬1,635人次，其中以中國觀光客為大宗，人數為258萬6,428人次。關務署統計，今年一至六月份入境旅客攜帶超量香菸且未申報案件，共查扣254件，罰鍰222.8萬元；攜帶超量雪茄且未申報案件，共查扣1件，罰鍰2.8萬元；攜帶超量酒類且未申報案件，共查扣35件，罰鍰53.1萬元，罰鍰總計278.7萬元，此對於拮据的我國財政不無小補。按現行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唯現行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復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然對於外籍旅客而言，俟罰鍰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後，當事人大都早已結束觀光行程，出境返國，罰鍰無法收取，我國海關形同虛設，不但影響政府稅收，更傷害法律的尊嚴。就此，實應參照瑞士等國立法例，明文規定，受罰鍰處分之外籍旅客，必須在出境前繳清罰鍰，否則不得出境。爰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外籍人士因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處之罰鍰，應於入境時當場繳清或於出境前繳清，不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繳納期限之規定。」同時規定，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n\n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2-07-26-修正:53","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不修正，增訂第五項，原第五項、第六項遞移為第六項、第七項。\n\n二、本條第四項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唯關稅法第四十三條復規定，「罰鍰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然對於外籍旅客而言，俟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後，當事人大都早已結束觀光行程，出境返國，我國海關形同虛設，不但影響政府稅收，更傷害法律的尊嚴。爰參照瑞士等國立法例，增訂第五項，明文規定受罰鍰處分之外籍旅客，必須在出境前繳清罰鍰，不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繳納期限之規定。","修正":"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n\n外籍人士因違反第四項規定所處之罰鍰，應於入境時當場繳清或於出境前繳清，不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繳納期限之規定。\n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9-05-26-修正:71","說明":"增訂第三項，將修正之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