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少萍","吳育仁","蔣乃辛"],"連署人":["王育敏","李貴敏","王廷升","詹凱臣","蘇清泉","陳鎮湘","曾巨威","鄭天財 Sra Kacaw","王進士","李慶華","張嘉郡","江惠貞","廖國棟","邱文彥","林滄敏","孔文吉","簡東明","廖正井","陳碧涵","林德福","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0: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5487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5487","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吳育仁、蔣乃辛等24人，為目前市面販售之加味菸品有日漸普及之趨勢，且容易造成青少年吸菸成癮人口之增加，危害國民健康，為此特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國內國中生吸菸率約為8%、高中職學生約14%。青少年吸菸不僅對腦部發育、肺部健康影響大，一旦成癮也不易戒菸，也可能提高酗酒、濫用毒品的機率。目前市面上販售之加味香菸因為具有糖果、水果、薄荷、巧克力等多種口味，青少年於吸菸時往往因為菸味變淡而失去警覺，染上菸癮。近年來，美國各界常有呼籲政府禁止加味菸品的販售製造之議，此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也於今年7月底公布的統計資料，2004至2010年間，18至25歲的美國青年人口使用「加味菸」的消費量增加3%，且12歲以上青少年吸菸率從13%增加到16%，顯示的確有予以禁止之必要。\n二、對此，美國紐約州已於今年六月四日通過了S5686-2013號法案，全面禁止加味菸品（flavored tobacco products）之販賣，製造商之外的販賣者每販賣一包可處以500美金罰款，而製造商之罰款更是高達50000美金，罰則將於法案公布後150天生效（資料來源：http：//open.nysenate.gov/legislation/bill/S5686-2013）。為維護民眾健康，遏止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吸菸率之提升，特此特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五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禁止加味菸品之製造、輸入與販售。","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n\n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n\n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7","說明":"一、目前市售加味菸品除最常見之薄荷菸之外，尚包括加入糖果、巧克力、水果等各種口味者。\n\n二、加味菸可達成降低菸味之效果，其口味較容易入喉，因此成為許多青少年第一次抽菸時的選擇，同時也較容易成癮，危害一般民眾，特別是青少年之身體健康。\n\n三、為減低對於菸商與零售商之衝擊，應給予相當之緩衝時間，因此本款規定由行政院另定實施時間。","修正":"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n\n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n\n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n\n四、於製造菸品時以加入特定口味與香氣之方式改變菸品原有味道。\n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0","說明":"因應新增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的修正而增加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