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羅淑蕾","陳歐珀","葉宜津"],"連署人":["黃偉哲","廖國棟","魏明谷","陳雪生","鄭汝芬","田秋堇","姚文智","廖正井","陳節如","孔文吉","李俊俋","林佳龍","邱文彥","葉津鈴","陳超明","呂玉玲","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3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548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5489","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陳歐珀、葉宜津等20人，鑑於政府面對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甚至惡性倒閉行為，致使勞工權益嚴重受損，迄今，不僅無法替這些失業勞工申張正義，對這些不肖廠商、雇主提出應有究責；竟迴避本身應該且應有的監督管理責任，還將這些勞工原本應得的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轉變成貸款，施展詐術予以欺瞞。面對因政府失能而造成這些失業勞工及其家庭的困境，勞委會不思如何恢復失業勞工之應得權益，竟還動用「就業安定基金」採取法律訴訟途徑，企圖逼迫這些失業勞工放棄其原本應得的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之勞動債權，不僅有違就業安定基金之加強促進提升勞工福祉的設立本旨，更是完全喪失勞委會為確保勞工權益之存在意義。爰此，為恢復這些關廠失業勞工之原本應得權益，究責雇主應為其惡意積欠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負起償還義務，讓政府對其失能負起應有責任，在和平解決之前提下，先撤銷法律告訴並讓就業安定基金使用符合其設立本旨，本席擬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予以納入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以及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就業安定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就業安定基金。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面對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太中工業、陸明電子…等等廠商的惡性倒閉，肇致這些被惡性倒閉的失業勞工應有權益受損或喪失，政府應當負起其對雇主監督管理不當的責任，恢復失業勞工應得且應有之勞動債權，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予以擴增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等項目範圍，並增納資遣費及退休金作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用途範圍。\n二、為恢復這些失業勞工之原本應得權益以及就業安定基金符合其設立本旨，修正增加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予以擴大勞動債權。\n三、為讓勞委會對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負起其監督管理失當而造成代位求償之責，並能夠在和平解決的前提予以撤訴告訴，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修正為「就業安定基金」予以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就業安定基金，以期能落實真正的勞動債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面對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太中工業、陸明電子…等等廠商的惡性倒閉，肇致這些被惡性倒閉的失業勞工應有權益受損或喪失，政府應當負起其對雇主監督管理不當的責任，恢復失業勞工應得且應有之勞動債權，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予以擴增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等項目範圍，並增納資遣費及退休金作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用途範圍。\n\n二、為恢復這些失業勞工之原本應得權益以及就業安定基金符合其設立本旨，修正增加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予以擴大勞動債權。\n\n三、為讓勞委會對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負起其監督管理失當而造成代位求償之責，並能夠在和平解決的前提予以撤訴告訴，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修正為「就業安定基金」予以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就業安定基金，以期能落實真正的勞動債權。","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就業安定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就業安定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