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蔡其昌","蘇震清","黃文玲"],"連署人":["黃偉哲","蕭美琴","許添財","陳歐珀","陳唐山","葉宜津","陳明文","陳節如","尤美女","管碧玲","潘孟安","陳其邁","林淑芬","鄭麗君","田秋堇","李應元","李俊俋","姚文智","何欣純","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mtime":"2024-01-19T02:30: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49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490","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蔡其昌、蘇震清、黃文玲等24人，鑒於社會屢屢發生妨害醫療事件，而醫療資源本即有限，醫師係依據醫師法有法定救人之義務，在有限的醫療資源下，醫師的人力與時間無法過度超出負載能力，反之，依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病人的就醫安全應予以保障，病人亦擁有被醫治的權利，第三人不應恣意破壞醫病聯繫關係，除危及病人生命身體安全外，並造成其他需要運用醫療資源之人受到無形的排擠作用。再者，妨害醫療行為應跳脫傳統刑事傷害罪之角度觀察，僅取決於被妨害醫療之醫事人員對於受到暴力等傷害或妨害其醫療救助義務行為對第三人提出告訴或是否撤告，將醫療制度應確保病人安全醫療環境繫乎於告與不告，陷入法律保障不完全之難題，從而實需以修法方式解決當今醫病關係極易遭破壞之困境，並將妨害醫療行為明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以其侵害之法益係界於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間之犯罪態樣，爰此，於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之後，增列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藉由處罰妨害醫療之行為，以保障病人本身接受醫治之權利，以及確保醫事人員法定救助義務能無畏無懼的履行，更保護社會有限的醫療資源，使之得以發揮至最大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經由媒體報導，揭露出許多妨害醫療事件，不論是攻擊醫事人員或是病人，均嚴重影響醫療院所安寧與醫治效率，也浪費有限的醫療資源，故有必要對此種行為加以處罰。\n二、按醫療法第十條之規定，所謂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三、而現行法針對暴力行為，雖有傷害罪之規定，惟傷害屬告訴乃論則有外力操縱空間，對於醫事人員長期且不確定的面對妨害醫療行為，法律若無法有效的適用，將產生漏洞，有必要予以彌補。\n四、又妨害醫療之行為並不僅單限縮在暴力行為的規制，只要一切足以妨害醫療行為之態樣，例如阻撓救治、毆打患者、恐嚇醫事人員或以強制手段癱瘓救護體系等，均包含在內。\n五、故應將上述舉例之行為態樣歸納成妨害醫療罪，將之併同規定予以處罰，始為完整之法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病人之就醫安全，因應醫病雙方間，一方有救治之職業義務（醫療法第六十條參照），另一方則有接受醫治之權利，此種關係，維繫著社會安定與人身安全，故應對破壞此種關係之人予以處罰，爰此，新增本條規定。\n\n三、按醫療法第十條之規定，所謂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四、另若以極端、暴力手段犯第一項之罪，惡性更為重大，故應為加重規定。","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　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他人接受醫療者，亦同。\n\n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9070200200/details"}